将公路当成“晒粮场”晒粮食,一旦酿成事故,晾晒者与道路管理者都难逃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公路上晾晒稻谷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侵权人、晾晒者、道路管理者被判共同担责。
去年11月3日下午,市民谈某驾驶中型货车在宜城文庄路上由东向西行驶,此时许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同向行驶。由于时值秋收,最右侧的机动车道被人晒满了稻谷。行车中,或为避让稻谷,许某突然将电瓶三轮车向道路中间靠拢,谈某驾驶货车避让不及,两车撞到一起。许某受伤严重,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市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因事发地道路最右侧这条机动车道内晒满稻谷,无法查清许某驾车行至事发地改变方向的原因,也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在事故中的作用,因此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今年3月,许某的继承人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谈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晒稻者张某、公路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计707781元。审理中,在公路上晒稻谷的张某说,大家都在道路上晒稻谷,她不知道路上不能晾晒,也没人让她不要晒。公路管理部门则提出,该部门已通过横幅、标语等形式,对道路上禁止打谷晒场进行了宣传,况且张某在道路上晾晒稻谷的行为他们也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在审理中认为,谈某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驾驶电瓶三轮车未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并在有稻与没稻的交接处随意改道,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擅自在道路上晾晒稻谷,占用通行路面,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市公路管理处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虽以横幅标语的形式对道路上禁止打谷晒场进行了宣传,但本案中张某在道路上晾晒稻谷至事故发生时已两天一夜,市公路管理处既未对该行为进行制止,也未对晾晒稻谷进行清理,应当对赔偿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谈某、张某、公路管理处分别承担50%、20%、10%的事故责任,许某自行承担20%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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