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锡eTV全媒体
接到执行通知书,拒不执行判决、履行义务,转移资产、卷款潜逃……这些行为其实就是老赖,可是别以为把钱赖着就能不了了之。近日,宜兴法院公开审理了江苏南亚电缆集团,以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戴某等人骗取贷款、拒执罪案件,这也是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典型案件,因涉案金额巨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03年,戴某和妻子刘某共同出资两万万多元,在宜兴市官林镇创建了南亚电缆集团,戴某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妻子刘某负责财务。2015年2月,南亚电缆向某银行贷款2000万元逾期,公司没有还本付息。随后,南亚电缆生产经营迅速下滑,并在下半年全面停产歇业。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戴某、刘某和儿子戴某明,在向多家银行贷款过程中,违反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指使相关人员编造虚假贷款事由,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报表等资料,欺骗银行发放贷款合计6400万元。在戴某授意下,这些贷款被用于归还公司债务等,目前均未归还给银行。
法院向被告人戴某、刘某、戴某明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三被告人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三名被告均未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如实申报的财产价值分别高达1792万余元、3169万余元和2183万余元。并且因为无偿转让房产、车辆和转移资产等行为导致部分财产被隐藏,或将财产用于购买保险、支付房贷而拒不用于偿还债务,致使法院判决、裁定不能执行。
最终,判决被告人戴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戴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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