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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试点机关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界定?2022-01-25

原试点机关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界定?

原创2022-01-25 20:04·社保知识爱好者

2021年下半年,河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就包括了关于判刑人员的缴费年限的界定问题。

文件中是这么说的:改革前参加原试点、改革时纳入新制度、改革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被辞退离开单位的,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因被判刑、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离开单位的,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这段话如何理解呢?首先需要清楚一点:上文所提到的改革是指2014年10月1日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前参加原试点指的是2014年10月1日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改革时纳入新制度指的是参与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改革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指的是2014年10月1日之后由于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主体是正式工作人员,清楚了这些就好理解了。

原试点机关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界定?

举个例子,某人1970年出生,1990年参加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名正式工作人员,2015年被判刑,2018年服刑期满出狱。那么对于这个人来说,他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当于没有了,因为按照文件规定,因被判刑、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离开单位的,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换句话说,他想要退休的话,需要重新开始交养老保险,再交15年后才能退休,那时他将不止60岁,并且退休待遇会比较低,因为他的缴费年限只有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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