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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杜绝“倾向性执法”

发表时间: 2014-11-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玮

  

  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是当前受罚企业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执法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准确适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要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的产生,不断提升执法机关公信力,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要科学合理制定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压力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

2009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紧接着,各省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使得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有据可依。今年5月,河北省人大更是以立法形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处罚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不得超过3倍,罚款数额巨大的,不得超过1倍。

  其次,要准确把握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按照依法、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执法相对人是否积极修复环境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环保部门既是执法部门,也是服务部门,执法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形成环保意识,因此不能将依法行政简单地理解为形式上的合法行政,而应尽可能做到既程序合法,又解决实际问题。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来看,合法行政当然无可厚非,但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仅有形式上的合法还远远不够,还必须确保行政行为合情合理,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后,要积极推行环境案例指导制度,针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这方面,环保部门应当借鉴司法部门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的做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定下来。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多发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健全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也可以从源头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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