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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派出形式缘何是优选?

【独家】派出形式缘何是优选?

2015-01-08 查玮 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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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派出形式缘何是优选?
文/本刊作者 查玮
镇环保机构应该怎么设?以什么形式?在当前形势下,是加强环境部门的监管力量,还是加强乡镇的环境管理能力?是两者兼顾,还是在有限的条件下,只能二者择其一?这些,都需要细细思量。
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已是大势所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环境保护等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提出,要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对于乡镇环保工作,明确提出,要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虽然只提了一句,但体现了国家对加强乡镇环境监察执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需求。
诚然,乡镇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既是辖区环境质量的责任承担者,又是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者。然而,在惟GDP增长观念的长期影响下,在硬性的经济指标驱使下,一些乡镇政府千方百计地调动资源来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而无暇、无力顾及针对农村、农民的环保服务。一些乡镇政府对农村环保不闻不问,有时即便是有所问,也只是走过场、搞形式。
并且,由于环保经费不足,乡镇政府即使发现了环境问题,往往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乡镇环保机构只是乡镇政府的一个部门,受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往往会在乡镇政府的授意下,为了确保经济指标而牺牲环境指标。
乡镇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从加强环境监管的角度来看,乡镇环保机构发挥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其主要负责全镇的项目预审,还有一些信访以及小纠纷的调解。对环境执法人员而言,乡镇环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信息,带带路上,做的是一些辅助性工作。当然,乡镇环保工作人员可以发挥耳目的作用,但是环保工作本身不缺耳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由于没有执法权,也不能被委托执法,乡镇工作人员不具备执法合法性,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和现象,无法及时进行查处。一些需要调解的小纠纷,如果要依法解决,乡镇工作人员也办不了。
一些省区,每年都会组织相关的司法考试,但是其要求参考人员有正式编制,只有具有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才能去考执法证。很多乡镇环保工作人员没有正式编制,无法取得执法证。
由于没有执法权,乡镇环保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无法取证,而污染的证据往往稍纵即逝,造成很多环境案件无法及时处理,贻误时机。有的乡镇环保工作人员进厂检查就比较困难,有的企业囿于面子,会让乡镇环保工作人员进去,有些态度强硬的企业,根本不让他们进厂。即使少数工作人员有执法证,可以现场检查,但也没有处罚权。并且,由于乡镇没有审批权,只有项目预审权,对项目落地不能发挥太多实质性作用。
乡镇因为所处位置不同,利益不一致,对环保工作的态度就会有差异。对于环保部门的工作,他们有时配合,有时却在扯后腿。在信访处理中,与环保部门关系好的就会来处理,关系不好的会借机走开。对于乡镇环境管理,虽然他们有行政责任,但是没有法律责任。因此,遇到好做的事、有好处的事,他们会全力配合,遇到难做的、涉及利益纠葛的事,通常会避开。而且,有的遇到棘手问题,就会马上把困难推给环保部门。
例如,在浙江某乡镇经济发达县,乡镇政府不舍得关停一些污染重却能解决就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企业。而由于当地在环境管理上采取块状管理模式,环保部门不便直接插手乡镇的事。最后,由于工作滞后,县检察院不得不出面质询,督办此事。问题最终解决了,也没有酿成大的后果,但是乡镇与环保部门的矛盾已经突显了。
此外,兼职与专职,反映在归属感和责任心上,区别是很明显的。如一些乡镇,通常会设立城建环保科或挂在经发科下,但工作人员并不专职从事环保工作,有时候遇到环保工作需要协调,有关人员如果恰好没空,就不一定去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社会环境意识的提高,很多乡镇对环保工作重视起来,这一现象在慢慢改善。但是,由于机构设置如此,他们也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做。有的乡镇环保工作人员平时主要负责折迁,经常找不到人影。能把人员真正调动过来,帮环保部门做具体工作的还是少数。因此,区县环保部门从乡镇得到的支持是有限的。
有的乡镇环保人员坦言,工作时权威性不够。有时候企业不理会、不配合,很多事情他们都要打电话向上级环保部门反映。特别是一些个体户、小作坊的负责人,对乡镇工作人员通常采取回避的态度。有时候,对于一些涉及企业利益的事,乡镇环保工作人员再怎么宣传、再怎么干涉,也没有用。
要突破乡镇环境治理的体制制约,一个现实的选择,就是探索在乡镇一级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强化派驻监管机制。从加强监管,有利于环境执法的角度,这是目前最佳的选择。
也因此,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呼吁,环境管理中的很多工作要以环保部门为主,乡镇政府配合。如果体制上可行,也可以在环境管理上以乡镇为主,但是,在监管执法上,一定要以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为主。毕竟,环保部门才是执法的主体,这是职责所在,职能所系。
当务之急,是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切实加强乡镇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尽快将环境监管机构辐射到所有乡镇,将环境监察触觉延伸到最基层。县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实现县级环保机构向乡镇派驻监管,建立相应的环保队伍与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环保体制好不好,实践之中见分晓。谈到如何在乡镇建立理想的环保机构,有人认为,抓到手里好使、工作起来灵便、一声号令而动的机构才最理想。如果真要达到这样的效果,那非设立环保派出机构不可。
地处苏北的东海县,最近十几年来曾经在基层环保机构建设上做过很多探索,从乡镇环保工作的两驾马车,到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再到环保分局的设立。其实践充分说明,在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上,完全可以由环保部门发挥主导作用。
东海县有24个乡镇,300多个行政村,落实环保工作面广量大,环境监管难度很大,早在1986年就在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上进行过尝试。首先确定在部分乡镇设立环保办公室,抽调1~2名临时人员到岗负责,隶属于乡镇政府环保领导小组。后来,又在每个乡镇政府设立环保助理员,形成了乡镇环保监管的雏型。但是,由于这些人员都属于临时工,普遍存在“端谁碗,服谁管”的观念,只要乡镇政府有中心工作,环保监管工作就被放在一边。特别是当环保部门对当地排污企业严厉执法时,这些人员往往为企业说情,反而影响了正常执法。并且,乡镇政府的领导,也不愿看到这些人端政府的饭碗,给环保局干事。
因此,虽然配备了乡镇环保机构,但是县环保局却指挥不动,基层环境监管得不到有效落实。有的乡镇环保员出现了野蛮执法现象,甚至吃拿卡要。
针对这种情况,东海县又在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上迈出第三步:分片成立9个环保监理中队,每个中队有3名编制,作为嫡系部队承担乡镇“三查两调一收费”工作。按理说,“三驾马车”并行,会大大增强基层环境监管的实力。但实际状况是,“三驾马车”变成了三足鼎立,严重制约了乡镇环保职能的发挥。2002年,经专门研究确定,砍掉乡镇“三驾马车”,全部裁减乡镇临时环保人员。与此同时,在24个乡镇分片成立6个乡镇环保分局,每个分局配备4名环保专业干部,分局领导从考试中选拔,择优上岗。
至此,历经10多年的探索,东海县环保的触角才真正在乡镇得以延伸和扩展。经过多年运行,这个县的环保派出机构在强化乡镇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推进环保工作目标全面完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哪种模式对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改善环境质量最有力,就推行哪种模式。从加强环境监管的角度来考虑,我们认为应是环保机构派出的形式。环保与公安同是执法部门,并且,环保监管执法机构的设立,如在省一级成立监察总队,在市县一级成立监察大队和监察中队等,也是借鉴了公安等部门的经验。
在乡镇机构设置上,可以继续学习公安在乡镇设立派出所的经验,一竿子插到底,将管理机构沿伸至最后一公里。为了加强环境监管,一个中队可以管几个镇,设一个中心点办公,由镇政府提供值班室,这既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遇到突发性事件发生,又可以马上处理。
当然,为了促进环保分局或环保所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应逐年制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日常管理、环境管理、排污收费、生态示范区建设、廉政建设等内容进行细化考核,每年都和县环保局签订行政执法目标责任状,在日常环保工作中全面落实首长问责制、过错追究制等,使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轨道。
对于派驻,也有反对和质疑的声音。如有人认为,环保派驻的形式当然好,但是这种想法非常不现实。尤其是在精兵简政的大背景下,推广环保派出机构,增加环保部门人员编制,对各地都有难度,甚至不可能。特别是,目前不可能把环境监察队伍沿伸到乡镇,因为监察人员是参公管理,国家严格控制数量。
还有观点认为,派驻要有投入,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加起来可不少。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显然难以做到。还有人认为,对于派驻,各地有各地的做法,要与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但与经济发展也不是必然的关系。各地对此不能一刀切,关键是环境监管能力要跟上。
很多人认为,环保部门在乡镇派驻监察中队或环保分局,加上乡镇环保办,这种结合最好。对环保部门而言,一方面,乡镇办分担了工作重压,可以帮助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很多环保工作要靠乡镇开展,特别是在微小企业多的地区,监察中队通常只能承担30%~40%的工作量,其余都需要靠乡镇来推进。而乡镇环保办没有执法权,监察中队的设立,可以弥补乡镇在执法权上的不足,促进乡镇环保工作更好开展。
事实上,在很多地区,都采用了这一模式。江苏省东海县在设立了环保分局后,近年来也在乡镇设立了环保所。在乡镇都有环保所的基础上,苏州市吴江区马上要在每个乡镇成立一个监察中队,共计9个中队,加强监管力量。两家单位把办公场所安排在一起,乡镇人员编制多,遇到环境信访可以先行调解,或者先摸底了解情况,如果查到问题后没法处罚,环境监察中队可以马上跟进。当然,是不是采取这种模式,要根据一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在经济社会各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这种模式能推而广之当然很好。
乡镇有条件自已设置环保所固然好,但即使设立了环保所,环保部门还是要继续加强针对乡镇环保工作的监管。就主要职能而言,环保部门对乡镇一级主要是考核和执法。
在环保派出机构的设置上,要结合地方实际,探索有利于加强当地环境监管的新模式,把环境监管触角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
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口密度和不同国土面积的乡镇,可以考虑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乡镇环保派出机构的设置。对于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人口较多、环境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可以单独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对偏僻山区的乡镇以及小流域范围的乡镇,可以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以对地理空间相连的几个乡镇进行统一的环境管理。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责任原则,强化乡镇一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县级—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环保问责机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
各级财政应保障乡镇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投入,确保乡镇环保机构有地方办事、有条件办事、有能力办事、有积极性办事。

·一定要设立乡镇环保机构吗?
·设置乡镇环保机构,哪种模式更优?
·乡镇环保机构作用有多大?
·派出形式缘何是优选?
·怎么加强乡镇环保派出机构建设?
↑↑↑即将为您一一解读……
责编:谢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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