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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通知,对全市各区县党委、政府以及15个市级责任部门就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规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标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县,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将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由天津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区县党委、政府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情况;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以及PM2.5和PM10浓度改善指标任务情况;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任务和重点工作情况;强化监管和网格化管理情况。


  考核市级责任部门的主要内容包括: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情况;全面完成年度任务、重点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情况;严格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认真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情况。


  《考核办法》同时规定,市级责任部门、各区县及其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和承担清新空气行动任务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严肃执纪问责。


  据了解,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不同,可分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追责4种责任追究方式。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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