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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强化环保专项资金监管 擅自变更用途5年不得再申请

邢台强化环保专项资金监管 擅自变更用途5年不得再申请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段丽茜)“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一经审查同意并给予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5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日前,邢台市环保局、财政局出台暂行意见,加强环保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

    调查显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部分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工期滞后;项目未按照可研报告实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部分项目单位技术和管理水平有限,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环境效益不尽理想等。

    为此,邢台市提出对环保专项资金进行规范化、系统化、动态化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该市提出,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应当及时到位并建立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一项目一档案。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还要对专项资金项目及时追踪管理,按时逐级上报。

    项目一经审查同意并给予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降低实施标准、缩减项目规模、推迟实施工期。对政策性影响、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原因发生后、变更项目实施前,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待项目审核批复后执行。

    建立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制度。环保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检查,间隔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检查中发现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环保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资金项目报告。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查验,提出完结建议。

    该市还提出,监管中发现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可能发生问题的,要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预警,指明问题,提出意见;或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落实预警意见、限期整改指令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约谈。约谈后,项目单位仍拒不整改或者不按约谈要求整改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资金限给、资金收回、追究责任等措施。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落实各项制度情况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环保专项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原则上留下不低于10%的项目质保金。项目完结后,拨付剩余环保专项资金。

    暂行意见还提出,对截留、挤占、挪用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5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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