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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检察院查办的区环保系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20160802

近期,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侦办并提起公诉的区环保系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一、原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局长陈凯受贿案

2016年7月19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凯受贿罪一案,南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受贿款48200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凯自2002年12月任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秀城(南湖)分局副局长,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环境管理等工作,2005年9月任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局长,2010年1月任嘉兴市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2012年3月,任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党工委书记。被告人陈凯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本人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48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原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局长黄良荣受贿案

2016年7月29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良荣受贿罪一案,南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良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受贿款868316.8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黄良荣任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局长,负责全区范围内大气、水系、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以及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期间,被告人黄良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68200元、800美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良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原嘉兴市南湖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建良受贿案

2016年7月29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建良受贿罪一案,南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建良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退缴赃款7140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至2014年5月,被告人陈建良先后担任嘉兴市南湖区环境监察大队综合室主任、现场监察室(水上监察中队)主任、副大队长,负责或分管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指导企业落实整改;对发生在辖区内的一切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环保专项行动、上级督查等行动的组织与实施;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审批及验收工作;重点违法整治企业、限期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等。期间,被告人陈建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71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原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主任兼生态法规宣教科副科长金配营受贿案

2016年7月28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配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南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配营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受贿款8270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金配营利用其担任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副大队长、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价值人民币82700元,并在环保执法检查、环保设施验收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配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五、原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主任科员钱海鸣受贿案

2016年7月21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海鸣受贿罪一案,南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钱海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受贿款92300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海鸣自2003年3月进入嘉兴市南湖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2005年至2008年系该大队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信访处理及信访统计工作;2008年1月任该大队信访科科长兼大桥中队副队长;2009年12月登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9月任主任科员。被告人钱海鸣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本人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2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海鸣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六、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主任科员唐宇明受贿案

2016年7月25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宇明受贿罪一案,南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唐宇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退缴的受贿款6390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今,被告人唐宇明在嘉兴市南湖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先后担任办事员、科员、固废应急室主任,负责对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等。期间,被告人唐宇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3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宇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七、原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主任科员陆军受贿案

2016年7月22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军受贿罪一案,南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受贿款4190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陆军先后担任嘉兴市南湖区环境监察大队队员、监察室(电子监察中队)主任、项目监察室(电子监察中队)主任、现场监察室主任,负责对限期治理、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等重点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稽查;辖区内所有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并指导企业整改落实;对发生在辖区内一切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查处和调查取证;各类执法检查、上级督查等行动的组织与实施;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审批及验收工作;对环保信用不良企业的检查和摘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绿色信贷等。期间,被告人陆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军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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