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醉驾途中滋事伤人,如何定罪 ——张某某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案定性解析


      【案情】2015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本市某路口,因琐事与路人刘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将刘某某打伤。被害人报警后,张某某被带回派出所,交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验,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2 mg/100ml,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91.19mg/100ml。被害人刘某某被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本院指控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予支持,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以法律适用错误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小编解析】本案张某某醉驾途中伤人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将检察机关指控的两罪改成一罪,源于对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理解有误。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正确理解此条规定,必须理解“同时”的含义,所谓“同时”,意指危险驾驶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叠关系。譬如行为人在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过程中不慎撞死人,危险驾驶行为既是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又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不能对同一行为两次评价,因此,从一重罪处罚;或者,行为人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醉酒后驾车从西矿街开到玉河街,对公共安全具有抽象性危险,成立危险驾驶罪,到玉河街门口时,因琐事与路人发生争执,下车后打致被害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两个行为是“先后”实施而不是“同时”实施,行为上没有重叠关系。因此,应以“危险驾驶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一审法院判决一罪,欠缺对法律条文要义的正确理解,检察机关据此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确保了本案法律适用的正确。

END

作者:王松松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增设高空抛物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聚众斗殴中致本方人员重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从个案看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及绑架罪的界定
【说法】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