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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对12种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

今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大力支持复工复产、助力企业绿色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出台了系列举措、作出了全面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积极行动、勇于创新、扎实推进,为推动生态环境改善、服务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3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明确了十二种对环境影响较小、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挥了积极作用。该举措4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2起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免罚清单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试行)

1、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入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4、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纠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5、违反物料扬尘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6、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

7、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8、不属于生产工艺的偶发性行为: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9、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实施停产限产的行为:生产经营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停产限产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等,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

10、大气、水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行为:在线监控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不连续超过1日,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11、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或者其它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2倍以下,能及时主动完成整改达标排放的。

12、其他行为: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行政指导,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效果

清单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这是郑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清单实施以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已有2起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免罚清单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转自:绿色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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