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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税

1)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除电子类商品外,大部分用作个人用途的代购商品通常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关税, 若用户要求代购的商品如果符合中国海关入关征税表中所列商品,并被中国海关要求缴纳相应关税的,我们会通知您补缴相应关税。拒不缴纳关税而造成商品被扣押或退还的,由买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后果。

2)如您代购的商品为非个人用途物品或超过了中国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必须按照中国海关相关规定进行商业报关并缴纳相应关税,如拒不缴纳关税而造成商品被扣押或退还的,由买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后果。

 

附1个人用途物品关税征收参考:

*以上费率仅供参考,实际缴纳的关税额以海关征收额为准。

 

 

附2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2010-07-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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