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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造成了“撞伤不如弄死”?

“撞伤不如撞死”的案例触目惊心!

而“撞伤不如杀死”的事件,更令人发指!

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年10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 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

律师认为,“撞伤不如杀死”事件中的肇事者发现躺在血泊中的受害人看见他的脸以及准备记下他的车号就痛下杀手,这一行为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故意杀人罪。持刀连刺8刀的目的,有可能是灭口。这一行为虽是激情犯罪,但其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在鲜血淋淋的恶行背后,是什么造成了“撞伤不如弄死”?

撞伤不如弄死。究其原因,是无良司机用道德沦丧减少经济损失的非人类选择。它的根源来自于我国相关法制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较低的死亡赔偿标准,造成了“人的健康权高于生命权”的反差。

媒体指出,交通肇事者撞人致死后的经济赔偿大多可以拿出几十万一次性解决,而撞人致伤后的经济赔偿很可能是个无底洞。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厉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面对交通事故中伤者后续的巨额医疗费、残疾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些司机出于一念之差变成了魔鬼,故意剥夺伤者的生命,以期即便是被抓获后只赔付较少的死亡赔偿费、安葬费。面对“十几万几十万的死亡赔付和几十万上百万的伤残赔付之间”,他们丧失人性地选择了前者。

“金钱重过生命”的思想扭曲错位,最终把一起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顷刻演变为鲜血淋淋的故意杀人的变态行为。

专家建议,“提高死亡赔偿金数额,现在死亡赔偿金过低,其数额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完全一致;死亡赔偿金应该远远高于最高标准(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至少应高出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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