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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
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起实施。新反垄断法基于“宽”“严”结合、“放”“管”兼顾的理念,在保留原有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针对新问题创设了新规。
  我国反垄断法是于2008年起实施的,这一次修改是14年以来的首次。14年间,反垄断法在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建设、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制度适用难、执法措施不力、惩治效果不佳等问题。特别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反垄断法的诸多规则也需要与时俱进。
  聚焦数字经济发展,强化公平竞争生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关键生产要素和重要竞争手段,深刻改变着市场竞争的性质和方式。随着技术发展和资本积累,市场主体利用技术或资本优势抢占市场、恶意排挤他方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问题越发严重,在数字经济领域尤为突出。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将数据垄断的规制纳入其中,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此外,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体现了对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关切和回应。新反垄断法施行后,数字经济有望更加有序、高效发展。
  完善纵向垄断认定机制,确立“安全港”规则。一是将垄断合谋行为纳入规制范围。过去,对于合谋实施的垄断行为,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商品买卖关系的市场主体间签订垄断协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市场主体从事垄断行为。而对于通过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上游或下游市场主体合谋实施的垄断行为,如入驻平台的市场主体借助平台方合谋开展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垄断行为,执法机构就无法进行处理。因此新反垄断法规定,市场主体不得组织其他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二是确立纵向协议“安全港”规则。新反垄断法规定,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市场主体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这意味着给纵向协议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安全港”。确立这一规则的理由在于,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经济活动应当予以制止,但对市场竞争秩序无实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业合作活动不应予以打压。该规则将有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更加复杂的案件中。对于经营者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而言,“安全港”条款将有助于保护其在一个安全的范围中善意从事经营活动。
  扩大经营者集中申报范围,多措并举提升审查效率。首先,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上,新反垄断法追加实质影响要件。过去,市场主体只有在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时才需要申报。在此规定下,即便市场主体“强强联手”,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终极目标,但只要营业额达不到法定标准,就可规避申报,这导致一些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情况未能受到法律规制。而依据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即使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市场主体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要求市场主体进行申报。其次,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止制度。新反垄断法规定,在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需要对市场主体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市场主体提出中止请求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中止审查。这一审查程序的改进,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最后,新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市场主体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市场主体集中的审查,这有利于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拓展行政垄断规制范围,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首先,确定了行政垄断新类型。行政机构开展经济活动时,利用交易当事人身份排挤、阻碍交易相对人以外的市场主体的情形时常发生。法律规定,行政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其次,提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信息收集能力。执法机构处理行政垄断时,如受到行政机构方的干扰、阻碍,或涉案人员不予配合,就很难开展关键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此,新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行政垄断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再次,确立反垄断约谈制度。早发现、早纠正,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新反垄断法规定,市场主体和行政机构涉嫌垄断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最后,加大反垄断处罚力度。违法成本低,是垄断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新反垄断法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如对实施垄断协议、无上一年度销售额的市场主体,可处最高额500万元的罚款;如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还可将处罚数额提高至2倍以上5倍以下。
  此外,行业协会合规经营引导制度、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反垄断信用记录制度等,也都是本次修改的亮点。值得一提的是,新反垄断法通过后不久,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等6份反垄断法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规定,对反垄断法中的一些关键制度、要件、标准等内容加以明确、细化,将成为新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补充,与反垄断法共同构筑我国反垄断立法与市场监管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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