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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中间人)服务合同中的陷阱(2个案例)
 
居间(中间人)服务合同中的陷阱(2个案例)
案例一、劳而不惑的陷阱
劳而不获的陷阱主要存在双边居间合同中。双边居间合同指居间人既充当委托人的居间人,又充当相对人的居间人,同时为委托人与相对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王某欲将其一套住房出售,便委托张某为居间人,协助自己寻找买主。适逢张某的朋友李某想购买,张某又充当李某的居间人。经过张某从中周旋,最后王某与李某达成购房合同。但王某与李某为节约开支,以张某双边牵线,泄露各自的商业秘密,以及《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双边居间合同为借口,拒绝支付张某的居间报酬。
案例分析:
《合同法》对居间合同中的双边居间具有以下特征:1、居间人忠实义务的双重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2、居间人获取报酬的双重性。3、居间人的保密义务双重性、必要性。4、双边居间的效力未定,其最直接的影响后果是居间人是否有报酬请求权。本案中的居间人张某本应拿到的中介报酬。因双边居间被对方拒付,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麻烦。司法实践中,如果审理案件法官不承认双边居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则居间人的“劳而不获”风险引发。为此,居间人要避免风险就应当想尽办法,用合理的方式事先取得报酬。委托人事后发现是双边居间合同,也无权要求居间人返还居间报酬。
案例二、居间效果的陷阱
    居间效果是委托人通过居间人的媒介服务,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对委托人的社会效应,主要是经济价值。居间效果一般可分为事前效果和事后效果。《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但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对居间报酬与居间效果的对应作出规定,这样容易造成居间报酬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是否相违背的风险。例如:某公司因资金短缺,但为尽快建筑一栋楼房,便向下属单位发出一份介绍参建单位的奖励办法,规定:凡是参建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者,奖励一套住房。职工张某的亲戚王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介绍某单位参建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该楼房建成后,某公司以王某的居间报酬过高(一套住房价值10万元)而拒绝给付王某住房,只同意支付2000元的酬金。王某不同意,两者之间发生诉讼。
案例分析:
合理处理本案,首先应当明确居间报酬的性质。居间报酬采取“报酬后支付”的原则,其内容一般在居间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时约定,委托人约定支付居间人报酬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经济上的刺激,促使居间人尽全力为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实现委托人所期望的目的。委托人是根据自己预期目的约定居间报酬的内容,居间报酬在经济价值意义上是与居间事前效果相对应的。居间报酬是否与事后效果相对应?从居间人的作用看,居间人提供的是媒介服务,对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内容,居间人不发挥作用,而合同内容决定居间事后效果,由此,居间报酬与居间事后效果不存在必然联系,两者之间也没有对应关系。由此,居间报酬是否有违反公平原则取决于居间合同订立之初。如果委托人不能列举证据证明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有乘人之危之故意,则不能定居间合同报酬显失公平,则可以认定居间报酬具有法律意义,双方度应当遵守,故此案处理结果应是:某公司支付王某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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