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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中的陷阱(4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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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经济法知识普及之十一:技术合同中的陷阱(4大风险)
1、技术交易无三包带来的风险
因为技术交易的客体是技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不是物质商品,而是“技术”。由于技术商品的上述特点,所以《合同法》没有规定技术合同标的的“三包”,在技术交易中,不实行“三包”政策,技术受让方对技术不满意,不退“货”。这是因为,技术是无形的产品,没有物质形态,一旦“卖”出,就形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想退也退不了,无法实现“退货”。技术可以装入大脑、存入电脑,技术资料可以复印、复制,如果“退货”,技术转让方如何能承认和接受。另外,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是特定的、唯一的,也就不存在“换货”的问题。同时,技术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对于技术也不存在“包修”的问题。因此,技术交易不实行“三包”,这无疑是技术交易的一个潜在风险。
避免风险的策略:一在订立技术合同前,对这一技术有充分的了解,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二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对技术实施的指标和要求及其验收手段;三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先看后买和先买后看带来的风险
    买东西先看后买,甚至于可以先尝后买或者先试后买。这是符合情理的买卖经验。然而,当你在买技术的时候,向技术秘密权利人提“先看后买”、“先试后买”,技术秘密权利人不会那么乐意、那么放心了。技术转让方会担心“你看了以后不买怎么办?”“你看走了我的技术去告诉别人怎么办?”“你把我的技术私自转让给别人怎么办?”为此,“先看后买”是技术转让方的最大风险。
“先买后看”对转让方是符合情理的,可以消除转让方的后顾之忧,对转让方有利。然而,却构成了受让方的苛刻要求,增加了受让方的后顾之忧。“我花了大价钱买了假技术,怎么办?”“对技术没有了解,受了骗,怎么办?”这无疑“先买后看”是技术秘密受让方的最大风险。
    避免风险的策略:签订“初步合同”是防止这一风险的最佳方法。《合同法》规定在签订正式“技术合同”之前可以线性签订“初步合同”。初步合同的内容是约定在正式订立技术合同前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交换;约定对这些技术情报资料以及在谈判过程中获得技术秘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当地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技术合同标的期货性缺陷带来的风险
《合同法》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事实上,无论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还是实验发展的技术合同;无论是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合同;无论是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的技术开发合同,它们的标的都是当时未产生、未来才面世的“期货”。期货交易要冒较大的风险,技术合同也不例外。
避免风险的策略:分期提成分摊风险是预防“期货”风险的好办发。《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价款“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合同法》还规定:技术价款的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总之,“分期提成”的方式,使受让方的利益得到保证,转让方分担了技术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4、一次总付给受让方带来的风险
《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鞥、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技术合同价款一次总付的支付方式类似于物质产品买卖中的支付方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技术合同的订立只是合同履行的开始,未来的合同有效期还很长,潜在的法律纠纷较多。因此,转让方希望一次总付,而受让方则希望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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