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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火车退票费不合理也不合规

  文/晏扬 

  明年春运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结束,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春运期间,旅客办理车票改签,且改签后乘车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时按票价的20%收取退票费。此举目的在于引导旅客增强购票的计划性,让更多车票及时周转到急需的旅客,使宝贵的运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

  听这名负责人的意思,按票价20%收取退票费原来是为旅客着想——好吧,姑且不论铁总的初衷如何,问题是此举合理吗?合规吗?

  众所周知,2011年9月之前,火车退票费统一按票价20%收取,这一霸王条款遭到社会舆论年复一年的抨击,终于在2011年9月,原铁道部决定将退票费率统一降低为5%。可是好景不长,今年8月,中国铁总悍然废除原铁道部的规定,将退票费率提高为5%至20%,同样是以“为旅客着想”的名义。而现在,铁总更进一步,将春运期间改签车票的退票费率统一提高到20%。照这个趋势,在“为旅客着想”的名义下,不知铁总今后还会祭出多少招数。

  春运是提高火车退票费率的理由吗?不!恰恰相反,春运期间一票难求,无论旅客退多少票、何时退票,都不会影响车票再次发售(包括在列车上补办卧铺票),旅客退票并不会给铁总带来什么损失。换言之,正因为在春运期间,所以退票费率应按最低限额(5%)收取,甚至免收退票费,而不应该反其道而行之。

  诚然,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合同关系,旅客退票相当于单方面解除合同,理应支付退票费。可是,火车晚点也相当于铁路运输企业没能很好地履行合同,旅客可曾获得赔偿?旅客在火车上被挤得没法上厕所而尿裤子,精神受到摧残,他们可曾获得赔偿?旅客的财物被盗,说明铁路运输企业没能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被盗旅客可曾获得赔偿?

  按票价20%收取退票费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规。2003年1月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虽然原国家计委早已改名,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并没有因此废止,仍有法定效力。

  再有,原铁道部是高度政企合一的部门,2011年9月将退票费率统一降低为5%,这不是企业行为,而是一项政令,或者说是一个行业管理规定。同样,这项政令不能因铁道部被拆分而失效。中国铁总悍然废除原铁道部的规定,而且没有征询民意,擅自提高火车退票费率,这本身就不合法理,名不正言不顺。

  从“市场”的角度看,春运期间提高火车退票费率,与市场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从“垄断”的角度看,铁路旅客运输具有公益属性,运输企业不应巧立名目向旅客多收钱。中国铁总既“垄断”又“市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提高火车退票费率都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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