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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能反悔吗(外3则)
 
 夫妻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能反悔吗(外3则)
 
编辑 周璇
    律师:
    您好。2003年我与妻子结婚,婚后我们两个人开了个饭店,生意不错。但好景不长,我在外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了躲避债务,妻子出主意说和我假离婚。
    于是,2005年我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家里财产包括房子全部归妻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我负责偿还。离婚后,我俩仍在一起生活,但前妻对我的感情日渐冷漠。
    2009年初,我发现前妻开始背着我跟别人交往,我很生气。我想解除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前妻拒绝分割。
    请问,我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广州 李亚东
    李亚东:
    您好。你与前妻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纠纷。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与前妻2005年离婚,而你若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一年期限,法院依法是不予支持的。
    目前很多人为了躲避债务假离婚,最后弄假成真,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通过假离婚躲避债务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建议读者避而远之。
    全职主妇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吗
    律师:
    您好。2009年我与丈夫结婚,因为我们双方工作收入都很高,所以结婚时我们签订了一个书面约定。内容为: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我们的生活很甜蜜,女儿出生后,我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公婆,丈夫则一心放在事业上,收入越来越高。
    2011年初,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对我和孩子也越来越冷淡。我和他谈了很多次,希望他能回心转意,但丈夫却我行我素,并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了离婚。
    请问,虽然我们对婚后财产已有约定,但我作为对家庭履行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要求丈夫给予适当补偿呢?
    重庆 李婷
    李婷:
    您好。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你们夫妻双方结婚时进行了财产约定,但你辞职后没有了收入来源,实际上你已经没有自己的财产了。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顾好孩子和老人,减轻了你丈夫的家务负担,使他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这实际上也等于是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
    《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该条款遵循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因此,你可以在离婚时向你的丈夫要求经济补偿。此外,你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了外遇,违反了忠诚义务,这一点也可作为你向他要求赔偿的依据。
    单位没给我缴纳工伤险,我在单位受伤能要求赔偿吗
    律师:
    您好。我在某公司干会计,2011年8月份因单位通道地砖湿滑不小心摔倒受伤,导致髌骨骨折住院治疗。公司在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后,就不再支付后续费用了,不仅如此,公司还拒绝给予工伤赔偿。我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
    请问,我这种摔伤情况算工伤吗?
    河南 张宏斌
    张宏斌:
    您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6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你的情形符合工伤标准,你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丈夫去世了,我有权把儿子送养他人吗
    律师:
    您好。我丈夫5年前因车祸去世了,留下我和儿子相依为命。去年我得了重病,家里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差,为了不让儿子跟着我受苦,我便把孩子送到了济南表妹家,表妹看到我的情况,主动要收养我的儿子,我也表示同意。于是,我们就办理了收养手续。表妹家经济条件很好,儿子在表妹家生活得很幸福。今年,儿子的爷爷奶奶多次找我要求把孙子要回来,我不同意,老两口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收养无效,孙子由他们抚养。
    请问,法院会判决我败诉么?
    日照 李萍
    李萍:
    您好。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
    你丈夫去世后,你作为孩子的母亲为了他的健康成长将其送养给经济状况较好的表妹,你表妹家的生活条件对你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而且你们之间已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你丈夫的父母不得因未经他们同意将孙子送养而向法院主张收养无效。
    当然,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也是担心孙子在别人家受苦,建议你与老人多沟通,慢慢化解他们的不满,毕竟都是一家人。
    (本期律师: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苏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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