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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刚刚回复!企业的老项目没有验收,新项目如何建设?

【小编注】

该回复为公众号特约作者今天刚刚收到“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的邮件回复。与大家分享。

全文如下

询问企业的老项目没有验收是否可以建设新项目

尊敬的生态环境部:

您好!

建设单位原来申报了一个项目的环评,在通过环评审批后,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此时建设单位想申报审批新项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以“同一建设单位的老项目没有通过环保验收,不得另外新建项目”为由,同时也会参考老项目的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落实程度,往往不予审批新项目。

我们也查阅了一些法规依据,其中《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13-1996中规定了“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原则上应该在前期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未对上述情况的环评审批有明文指导,但是管理部门一般要求建设单位的老项目先验收然后再审批新项目。

但是由于市场等因素,可能会存在两期项目一起建设、一起验收的情形,而且在报批新项目的同时,对现有未验收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及验收批复的相符性,可以作详细分析,对于存在问题的,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实现了验收工作中的“验收自查”及整改的功能,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请问生态环境部对于“现有项目未完成验收工作,另外建设新项目”是怎么管理的?是否有相关的文件依据?

部长信箱回函

回复:

您好: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询问企业的老项目没有验收是否可以建设新项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以下称《条例》)第5条规定“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新项目在实施时,应当按“以新带老”要求,对老项目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生态恢复措施。

《条例》第11条第4款规定,“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老项目验收后方可受理、审批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明确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分期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要求,对违反《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来源 | 部长信箱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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