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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界定“学术剽窃”

法律上如何界定“学术剽窃”

时间:2012年07月30日 来源:学术批评网

(吕 蓓  中国政法大学)首先,“剽窃”一词在立法中的含义不同于一般用语“学术剽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列举侵权行为时第五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这是本法唯一一次出现“剽窃”,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直接或者略加修改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

事实上,通常所说的“剽窃”语义还包括法律中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即第三项“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此两项规定均为严重的剽窃行为。同时,从广义上讲,违反《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作品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即在法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也被称为剽窃行为。此条文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体现为第三部分学术引文规范第七款的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思想表达二分法”为主要的区分标准,是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说,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和情感,任何人都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自由地表达相同的思想、情感和观点。此原理为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其合理性在于思想和情感是不能被授予“垄断”,法律不能限制公众主观的思想,否则将禁锢思想。这是符合著作权法律鼓励文化发展的基本立法精神的。但这一原理在实践中的机械解释,成为违法者钻法律空隙提供方便。

学术剽窃早就不限于逐字逐句的抄袭,各种高明的剽窃手法层出不穷。如:“(1)内容编改:对主要内容、结构、数据、图表、研究结论等往往不加尊重,于是,内容概括、内容改写便成为剽窃者稍加高明的手法。(2)创意搬套:搬套整体创意、构思、框架等就成为这类剽窃者所青睐'高层次’、新型的剽窃手法。”学术的价值往往在于思想。思想的表达可以多样,但其核心内容是作者的智慧成果,这种智慧成果在学术领域往往成为学术作品的真正价值所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宗旨在于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思想不能被“垄断”,但学术的发展都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任何学术观点的得出必须有充分的论据,这种传承性区别于一般的文学创作。因此,使用他人观点必须遵循一定的引用和注释规范,而法律条文中粗线条的行为描述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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