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不来接了!”近日,广西南宁,某幼儿园老师接到孩子父亲的信息称,他已经与照顾5年的“儿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所以放学后,他就不来接孩子了。
老师听到“父亲”这种情况后,心里也是五味杂陈。但孩子总要人来认领的啊。老师试图联系孩子的母亲,但未果。
随后幼儿园报警,并在民警的帮助下,老师分别联系到了孩子的舅舅、外公外婆,但他们得知这一情况后,亦表示不会收留孩子,要孩子母亲自已解决。
目前,幼儿园方面已经联系到了孩子的母亲,其表示她现在人在外地,明天或后天就会赶回来接孩子。孩子现阶段由幼儿园老师轮流照顾。
据幼儿园老师反映,平时都是孩子“父亲”负责与幼儿园联系,并接送孩子的,其母亲很少见到。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这是什么样的母亲才能做出如此行为,且不说之前的所作所为,为什么7号至今,都还没有出现?有什么事情比孩子更重要?
也有网友心疼“父亲”白养了孩子5年,更重要的是,他这5年来,对孩子付出的是真感情!这打击实在太大了!
2、其实网友们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由于“父亲”与孩子之间不是亲生父子关系,即其与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因此“父亲”在起诉离婚诉讼时,可以向妻子索要精神赔偿以及过去五年对孩子支出的抚养费等。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父亲”是被侵权人,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并没有权力要求妻子说出孩子的亲生父亲到底是谁的。
《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父亲”、母亲、外公外婆舅舅,他们构成遗弃罪么?
遗弃罪是指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年老、年幼、患病者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注意,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本罪。
上述情节恶劣的,是指被害人由于遗弃而导致重伤、死亡或自杀、流离失所的,或者致使被害人生活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的手段十分恶劣的等。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在法定抚养人母亲还健在的情况下,孩子的舅舅、外公外婆并不是法定抚养人,因此其并不具备构成此罪的构成要件,即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
其次,照顾多年的“父亲”因没有血缘关系,同样不构成此罪。
换而言之,在孩子亲生父亲不出现的情况下,母亲再不来接孩子的话,母亲有可能构成遗弃罪。
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正如网友所说,孩子是无辜的!母亲的错,绝对不能让孩子来承担!如果母亲再不出现,建议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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