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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不是人权内容

发展不是人权内容

作者:曾波
  
   第一,发展是对人权状况的描述。
  
   所谓发展,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演进过程,或是事物在数量、规模、程度上的扩大。发展并不指具体的事物或内容,而是指事物所处的状态以及人们所追求的一种方向,如经济要发展、社会要发展等,显然,发展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指权利在实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即权利的使用状态或受保护的程度,虽然人权的内容、范围、条件会因时而变,但发展本身并不是人权。人权在数量、规模、程度上的扩大,用通俗话来说发展就是指人权上了新台阶,而不是人权本身。
  
   第二,发展与否已经被涵盖进了个体的人权之中,并体现为个体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支配和处分方式。
  
   我们知道,对于人权尤其是一些基本性权利,个体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处置,既可以扩大也可以收缩还可以放弃,也就是个体对自己的权利如何支配与处分存在着多重选择,发展只是其可能选择的处分方式之一。比如对于选举权来说,个体有了选举权之后,既可能是发展——积极参选、主动揭露贿选等,也可能是弃权,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选择,如果他人强行其发展,则对其人权构成了侵犯。对于监督权、评价权等同样如此,虽然有这种权利,但个体可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扩大监督范围与监督力度,也可能因对其越来越不感兴趣而收缩之,还可能从来不关心政治、国事,从来也不行使这些权利。对于百姓来说,其更关注的是自己是否有这样的权利,只要法律规定了自己有这种权利,那么发展与否就被涵盖到这种权利之中,自己对这些权利如何应用可根据个人的意志由自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如何实现权利这是个人的自由。所以在真正的人权之外增设“发展权”实属多余,相反,任何人都有“拒绝发展”的权利。
  
   第三,“发展权”与人权存在矛盾。
  
   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并不随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即人权的基本内容与人权的基本标准是恒定的,这种恒定的人权内容与人权标准也是人权的应然的状态,也就是作为一个人,他就应该具有这些权利,天然地就拥有这些权利。从理论层面讲,基本人权是谈不上发展的,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某一具体时期的人权与以前的其他时期相比权别有所增多、权利范围有所扩大,人权受保护程度增高,但从实质上看这并不是权利的发展,只能说是权利的弥补或恢复。当人们摆脱某种压迫性的制度而获得了更多的权利时并不说是人权得到了发展,而是说“咱们解放了”:解开了不应束缚人的绳索,放下了不能带在人身上的枷锁。所以,即使在不同时期人权有所不同,但也不是人权得到了发展,而是残缺性人权状态向应然人权状态靠近。如果非要把发展与人权挂上钩,还不如说人权是可以负发展的,即人权倒退——当人权进无可进时,倒退却极易发生,就连个别发达国家的老百姓因不满本国人权状况也会愤而移居他国。
  
   第四,“发展权”在法律上不可诉。
  
   “发展权”认为每个人都有生活得更好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发展权”,所以“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但事实上这种“生活得更好的权利”究其实质还是生存权的最大化的实现,并没有脱离生存权的性质,只不过是生存的条件的提升而已,而且我们发现这种“生活得更好”只是人的一种愿望而已,并不像人的生存权、人格尊严、思想权和公共表达权等缺少其一人就不存在或失去独立性等,也就是说是否“生活得更好”并不影响到人作为人的资格。而且人的欲望是不断升级的,一种欲望满足后又会追求新的欲望,比如居住条件,住得安全后想住得舒适、住得豪华,由茅草屋到砖瓦房到高楼大厦或私人别墅等等,人常说欲壑难填,这种生活得更好的欲望没有确定的界限,如果这种欲望被视为一种权利,那么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不像身体权、肖像权等人权可用法律直接保护。我们知道人权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它包括生存权、人格权、思想权、公共表达权等,这些权利分别对应人的生命、身体、人格、精神、思想等,每一具体的权利所针对的客体都有实在的对应内容,但是“发展权”显然不具备这一实在的对应客体,所以尽管很多国家(包括联合国)已将“发展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内容,但是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可依据“发展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到法院,也就是没法打官司。“发展权”既没有实际的内容所指,在现实中又无法操作,如何能称之为人权?
  
   同时我们可以反问:生活得更好就必然发展吗?我们知道在一些现存的原始部落中人们仍然是每天打猎然后舞蹈狂欢,他们习惯于这种生活并从中能找到自己的乐趣,所以他们极为排斥现代文明,甚至将外界捐献的现代机器都予以捣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要求他们迁出森林或草原进入现代生活中,逼迫他们发展(相当逼民致富)反而是对他们人权的侵害。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一些人小富即安、在简朴的生活中同样能找到乐趣,这恰恰就是他认为“生活得更好”的状态。对“生活得更好”还有人认为应该返朴归真,社会后退,重新回到小国寡民的原始状态,这样才是“生活得更好”。事实上有些城市只需维持原貌而并不需要发展变化,频繁的发展变化一方面会使城市失去自己的个性特征,另一方面会对居住在这里的人造成心灵损伤,因为家园是安身立命的地方,是生命根植之处,也是精神的梦园,落叶就要归根,灵魂总要有个憩所,若总是变来变去,就会使人无法找到归宿感,产生迷失和空落的感觉,成为“精神世界的流浪者”。显然,这种发展的结果恰恰损害了人权。虽然说“生活得更好”可能是大部分人的愿望,但并不是所有人的追求,就是有一些人以守旧为乐而不需要发展,不发展并反而成为他们的人权。
  
   可见,人权发展还是不发展要因人而异、因权而异,有些人权的具体内容会因时而变,但发展并不是人权的内容,甚至发展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权利。
  
   可是,为什么在现实中很多国家会将发展权称为人权、有的甚至还写进了宪法呢?
  
   其一,误解人权概念
  
   即对人权理论、人权的具体内容认知错误,也就是连什么是人权都没弄清楚。我们知道,人权就是人之为人的资格,从人类总体上看,一个人的构成包括四个部分,也就是由生理的我、精神的我、思想的我和社会的我组成一个完整意义上的自我,“发展权”与人权二者分属两个范畴,不是母集与子集概念。
  
   其二,发展偏好
  
   由于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变化,每一变化都会带来一种新的状态,并且随着事物在数量或规模上的扩大向人展示出一种积极的趋势,这是人本能追求的,甚至可以说是人的一种偏好。由于生命渴望向前运动、向上发展,人类对于速度、规模、数量等存在着偏好并追新求异,这种现象有如青蛙一样,只看见飞虫,但却看不见静止的虫子。从更深的层次上说,由于个体的生命是从小到大持续性向前发展的过程,受这种生命规律的影响,伴生着发展偏好,并将发展这个基本模式盲目往人权上套,将发展带上权,并加塞到人权范畴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关注新亮点、追求新潮流、喜欢看新闻,一些城市声言“三年一小变,十年一大变”,各种工作要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展示新面貌等等,都是发展偏好的体现。
  
   其三,经济方向
  
   我们知道,人类约定俗成的经济方向是前进、上升,而下降则意味着失误、失败、倒退,发展的、向上的方向是全世界每个国家所选择的经济总方向,而没有一个国家是将经济总方向确定为倒退的。由于发展经济是政府的职能,因而通常将经济发展作为衡量政府能力的根本指标,那么对于一个政府来说如果经济下降,就会受到批评、抨击,所以必须想尽办法促进经济,追求发展,只要收入增加了人权自然就发展了,也就是人权是搭经济的便车。有的国家直接将GDP增长值和公民个人的收入增高作为衡量人权发展的指标,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人权也就水涨船高,将发展这一经济问题装到了人权的筐中。
  
   其四,发展万能观
  
   发展万能观就是认为一切事情都可以通过经济发展来解决,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许多问题包括人权问题也自然就得到了解决和实现,所以一切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以至于只关注经济发展而忽略甚至侵害了人权。从现实情况看虽然经济发展能解决很多问题,比如就业、税收、贫困、社会矛盾等,但并非是所有的问题在发展中都能解决,相反如果人们只关注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对其他根本性的问题起到弱化、拖延甚至是遮掩的作用,尤其是人权并不是通过经济发展就能解决的:
  
   第一,人权是当下即可实现的标准,并不是社会的远大目标,就国家而言集中体现为一种态度或原则:只要国家尊重公民人权、不侵犯公民权利,老百姓的人权便得以实现。而发展显然是指向未来的一种战略,并且这种发展的目的实现后也只能使人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未必其他权利就得到了实现,比如虽然人们的居住条件改善了,但住房纠纷、官司却反而不易解决,许多人投诉无门,显然居住权仍然没有真正实现。
  
   第二,我们知道人权的实现只需要他人不作为,只要不侵犯、不干涉就可实现,它与一个社会的物质水平并无直接关联,但却与权力体制相关,而发展主要是经济的发展,它不能解决一个社会的权力体制问题,所以虽然经济发展了,但未必就会满足人权。极权社会也追求经济发展,也有富裕的时候,但那只是皇帝个人权利的满足和实现,民众的处境却并无“发展”,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发展并不是万能的。
  
   第三,由于人们认为发展是万能的,所有问题都可通过发展得到解决,以至于偏重发展而忽略了人的基本权利,甚至以发展为借口侵犯了人的权利,也就是发展需要胜过了权利保障。比如有的地方为了“经营城市”而将民房强行拆迁,只给予一些象征性的补偿,也就是为城市发展而损害了市民权益。有的地区为了发展经济给企业乱开绿灯,对其排污行为听之任之,土地和水源受到污染,导致生活在附近的居民有的致病、有的致残、甚至造成死亡。这种发展不但没有提升人权,反而侵害了人权。
  
   摘自公全过河理论丛书之《人就是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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