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日前,王先生在广东某工地务工时发生意外,脸部受伤。事故发生后,他找包工头索赔,包工头让他找A老板,而A老板又推给建筑公司。原来,该工程由一家建筑公司转包给A老板,A老板又将工程部分转包给现在的包工头。王先生纳闷,到底该由谁支付工伤赔偿?
答:对于王先生来说,有两个维权途径。
一是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目前我国对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作出规定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工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走这个途径维权,维权对象是包工头、承包工程的A老板、业主单位,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个途径是工伤认定维权。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等的规定,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王先生维权的对象应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据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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