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统一规定了七种监督方式和手段
即: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执法检查,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能拘泥于某一种监督手段,单一的监督手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以提高监督的深度和力度。如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与询问相结合,在督办落实审议意见时,可听取专工项工作报告,特定情况下,可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刚性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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