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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杀大权17?是谁糊涂了

 是谁糊涂

                                  (小说)

 

 

沙洲县出现了一桩怪事,民事胜诉方的所在地领导,反而害怕起败诉方。

这究竟是一件什么蹊跷事呢?

 

 [疑案追踪]

 

民事胜诉方的所在地领导,反而成了害怕败诉方的“老鼠”,这又是为什么?。带着这个问题,老枪lq于2006年6月12第十七次采访了施振发。

 

你说,世上竟有这么窝囊事,6年前,经沙洲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平和市石安国应归还沙洲县电机厂人民币38万元。6年来,石不但一分未还,6年后,他竟反咬一口,倒打一耙,多次到沙洲县、甚至三番五次地到东升市委政法委“讨说法”,要赔偿,直弄得你对他没办法。

对此,沙洲县社会各界反映不一,有的说,是沙洲县的领导“太无能”,有的则说,是沙洲县政法部门“乱办案”,也有的说,现在是“好人怕坏人”。

更令人费解的是,沙洲县的政法部门至今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上还难以统一。

这到底是一件什么样的怪事呢?

这么离奇、这么反常!

 

                                      (一)

 

这还得从18年前说起。

18年前,即1988年6月6日,石安国开始做电机生意,他先在平和市华贸公司租一节柜台自己经营电机生意。这期间就与沙洲电机厂有业务往来,1992年因拆迁搬到和平西路自己经营,挂靠平和县东方物资供销经理部。1993年5月沙洲电机厂参加在平和召开的全国机电产品销售会,为拓宽产品销售市场,沙洲电机厂与石安国商定拟在平和市设立电机经营窗口。沙洲电机厂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平和市计划委员会同意,于1993年12月13日在平和市北塘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了“沙洲电机厂平和经销部”。该部行政上隶属沙洲电机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沙洲电机厂任命石安国为该部经理并负责资金调度,石聘请其家人为该部从业人员。沙洲电机厂先后于1993年6月15日和1995年9月15日与石安国签订协议。协议规定:由石安国负责沙洲电机厂的产品销售及货款及时回笼等职责,沙洲电机厂调往平和经销部的产品按厂家正品下浮13%,且由石安国负责经销部风险资产经营管理,自负盈亏,承担全部的经营管理债权、债务责任。根据协议,沙洲电机厂在平和经销部经营期间共调给该部60余万元的电机产品,经销部陆续回笼了部分货款;按协议规定从1994年2月开始交管理费给厂方,每年交管理费2万元,1994年石交了2万元,1995年交了一部摩托车,价值14200元,因资金没按时回笼,厂方停止供货,以后管理费也没交。1997年3月14日双方经对帐书面确认:平和经销部共欠沙洲电机厂货款411252.61元,扣除应由沙洲电机厂承担46956.38元的税款及222344.78元经销部未收回的应收款外,石安国实际掌握着沙洲电机厂货款计人民币141951.45元,石拒不将此款交给沙洲电机厂予以侵吞。

此案最终由沙洲县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并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石安国归还沙洲县电机厂货款38万元的判决。

沙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生效后,沙洲电机厂申请强制执行。对沙洲县法院的执行工作,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了大力支持,石安国却采取种种手法,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此时,沙洲电机厂由于多原因,又面临破产,职工的基本工资一拖再拖,社保、医保更是无法保障,为此,几百名职工多次到沙洲县法院和县委、县政府上访,强烈要求县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要回职工的活命钱、养老钱。根据县领导的要求,为了敦促石安国履行还款义务,县法院决定对石安国实施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你别看,这一招还真灵,石安国被司法拘留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就通过平和市人民法院,找到在该市负责执行工作的法警,想以22万元换取丈夫的“自由”,并彻底了结石安国与沙洲电机厂的债务纠纷。

县法院对此不敢擅自作主,经请示当时的县领导,得到的答复是:38万元一分也不能少,否则,如何向老百姓交代?!

真可谓“旗帜鲜明,态度坚决,理由充足,无懈可击。地地道道的‘三个代表’”。

“为群众说话”的领导自然是好领导。

沙洲县法院也担当不起这个责任,只好按县领导的意见办。

之后,他的家属就再也没有与沙洲县法院联系过。

可司法拘留的期限只有15天。

司法拘留期满后,尽管石安国及家人未交来一分钱,沙洲县法院也不得不将其释放。

可想而知,石安国被放出去后,沙洲电机厂就连他的一分钱也要不到了。

看来,他们是有“高人”指点。

这就是“38万元一分也不能少”,而最终变成了“一分也得不到”。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其实,法律也并不是这么苍白无力,还是可以依法制裁这种藐视法律的“老赖”!

就看你会不会把握、会不会运作?

再说,沙洲县也是有明白人的。

有道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有“明白”人提出,根据法院掌握的石安国在法院判决后,擅自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至少可以判他三年有期徒刑,让他蹲三年大牢,尝尝法律的威严。

可是,这时又有“聪明”人出来说话了:“不能这么便宜他,要用“职务侵占罪”治他的罪。38万,不说无期徒刑,最少让他蹲15年以上大牢。”

这真可谓“真知灼见”。

县领导采纳了“聪明”人的高见,指示法院将该案移送给县公安机关。

县公安局不敢怠慢,于2001年12月17日立案侦查,随着侦办过程深入,收集证据证实石安国的行为应属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经过沙洲县公安局与沙洲县人民法院共同研究,2002年1月18日县法院以(2002)沙民裁字第01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沙洲县人民法院(2001)沙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沙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职务侵占对此案继续侦查。2002年1月14日,沙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请沙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石安国,2002年1月19日,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02年1月21日下午15:00收到该决定书,2002年1月22日沙洲县公安局向石安国宣布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02年3月13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02年3月18日,沙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02年3月22日至4月22日止。案件侦查终结后,沙洲县公安局于2002年4月18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沙洲县检察院重新将此案于2002年9月23日以职务侵占罪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沙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就案件定性问题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02年11月29日以(2002)东中刑一请字第19号函作出决定;该案沙洲县法院无管辖权。鉴于案件移送需要一定时间,石安国不宜继续关押,2003年1月21日,县公安局对石安国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予以释放,2004年1月21日因期限届满对石安国解除取保候审。

 

                                      (二)

 

一共蹲了399天大牢的石安国,解除取保候审后,就开始了漫长的“讨说法”之路。

石安国年届六旬,在商界拼杀了30多年,早就进入了大腹便便的阶段,可他一反常态,不仅身材硕长,而且言语平缓,态度诚恳,甚至有点低声低气。从他的身上看不出一点的“老板像”。他每次到东升市委政法委反映问题,也都是斯斯文文,属于典型的“文明访”。

石安国来市委政法委多次,几乎反反复复讲的就是这么一句话:“我不明不白被关399天,你要么由法院判决,要么给我一个说法。”

可不知为什么,沙洲县的政法部门对该案既判不了,又不给他一个说法,就这么长时间拖着、耗着。

斯文的石安国此时的心里似乎到了忍耐的极限,5月9日上午,他来到市委政法委“静坐”了一会儿,向接待他的政法委副书记施振发下达“最后通牒”:沙洲县的政法部门至今不给他一个说法,如果你们市委政法委处理不了这件事,他就到省里去,到死也要讨一个说法。

执法监督处处长王鹏告诉他,在市委政法委的督促下,沙洲县的政法部门正在依法办理这件事。请他再耐心地等一等。

根据施振发的要求,王鹏当即打电话给沙洲县县委政法委,请安排县委政法委和县政法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接待石安国,尽快给他一个“说法”。

石安国到沙洲县多次上访,接待他的都是县政法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副职领导,接待他的最高官员也只是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李万和。虽然他们都很热情,但石安国清楚,接待他的人员中,对他反映的问题谁也表不了态。

他想到省里之前,要求见一下沙洲县对他反映的问题“能表态的人”。

因为问题的解决,最终还得靠当地政法委和政法部门。

当天下午,他就带着行李、打着背包来到沙洲县政法委。

他铁心了。

沙洲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李万和接到市委政法委王鹏的电话后,立即将市委政法委领导的要求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傅尚武作了汇报。当天早晨,沙洲县某珍宝店虽然发生了蒙面抢劫案,晚上8时,傅尚武和法、检两家的主要领导,在县委政法委的会议室里,还是约见了石安国,一直谈了四个多小时。可见,沙洲县委政法委及政法部门的现任领导对此是高度重视的。

问题虽然未得到最后解决,但石安国的情绪似乎稳定了好多。

与之相反的是,傅尚武的心情却更加沉重。沙洲县公安局以石安国涉嫌职务侵占为名,将其关了399天这件事,尽管不是在他任职期间发生的,但石安国已正式向沙洲县政法委和县政法部门反映,并强烈要求给他一个说法,作为现任的县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对此是无法回避的。为此,他先后三次召开县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法、检两家的主要领导却一再认为石安国构成犯罪,要求通过上级支持,把案件移送到平和市。昨天上午,傅尚武又把法、检两家的主要领导召集在一起商议此事,法、检两家的主要领导仍坚持原先的观点。傅尚武觉得很是为难。

5 月10日下午,他便带领法、检两家的主要领导,向市委政法委专题汇报石安国上访“讨说法”一事。

 

                                     (三)

 

其实,为了将石安国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移送给平和市,三年前,时任沙洲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朱惠民曾亲自带领该县公检法三长到平和市市委政法委,协商案件移送之事。考虑到平和市不在本省范围内,又属于地级市,为了便于案件移送工作,施振发还专门就此事与平和市市委政法委分管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副书记进行了电话联系。因此,朱惠民一行到达平和市后,他们非常热情,并表示就案件的移送问题尽快给沙洲县一个回复。可不知为什么,之后,平和市就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正式给沙洲县回复。也不知是那位“高参”出的主意,说该案应该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时任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朱惠民采纳了这位高人的意见,召开县委政法委员会,决定由县检察院把案件从法院撤回来,再退给县公安局。三个月前,现任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的傅尚武又带领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检察长和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专程去平和市,其结果可想而知,平和市还是不接受这个案子。告别时,有个同志说,要移送也要从法院移送。

回来后,傅尚武找到县法院院长游武琛,想请法院把这个案子再接过去。游武琛却说,能否从法院移送,得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副院长听了游武琛的情况汇报后,觉得此事很荒唐,又不好明说,只告诉他:“此案不是法院移送的问题。”

也许是平和市不接受石安国涉嫌职务侵占案子一事早就传到了石的耳朵,石安国更坚定了“讨说法”的信心。

听了沙洲县的情况汇报后,施振发认为是“糊涂的沙洲人办了件荒唐事”。

接着便帮助大家分析案情。

“明明是《民法》调整的案件,你却硬要用《刑法》来调整,你说糊涂不糊涂?明明是自己办错了,却三番五次地去搞什么案件移送,你说荒唐不荒唐?” 施振发一针见血地说,“石安国之所以要坚持给自己讨说法,关键就在这里。”

根据市委政法委的要求,沙洲县委政法委最终给了石安国一个“说法”:一、撤消刑事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石安国被关押的398天给予国家赔偿;二、重新启动民事判决执行程序,请石安国在一个月之内归还沙洲电机厂38万元。

石安国按照沙洲县委政法委的处理意见,算了一笔帐,自己被关押的398天,沙洲县政法部门最多只能赔偿7至8万元,而要归还沙洲电机厂38万元,自己还要拿出30多万元。

他顿时傻眼了。

没想到,聪明的石安国也办了件糊涂事。

 

[老枪lq点评]

 

领导干预办案、不按程序办案、随心所欲办案,是本案久拖不决的症结所在。再聪明的人,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下,也不得不“糊涂”了。

当“糊涂”“兵”要不得,做“糊涂”官更坏事!政法部门的干警不能“糊涂”,党委、政府的领导更“糊涂不得”,本文就是最好的例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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