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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责难在哪里?

错案追责难在哪里?

公安及司法体系内的“自我纠错”现状使得办错案的“成本”很低

张氏叔侄冤案引发的广泛关注中,有一种声音十分突出——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中,预防错案发生的机制十分羸弱,事后“自我纠错”又基本局限在体系内部,缺乏独立调查力量的制衡。这让当事人对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追究,显得困难重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葛洪义:

错案受害人应参与倒查

羊城晚报:张辉、张高平错案如今昭雪,对相关国家机关、司法部门应不应该追溯责任?

葛洪义:造成冤假错案当然要追究责任。但除了申请国家赔偿以外,能追究责任的部门基本还是在体制里面,比如以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来查,如果出现问题再移交司法机关,个人是无法做这个事的。

羊城晚报:即“自查自纠”?

葛洪义:基本上可以这么说。目前是所在单位以及其上级单位和纪检部门先行介入查处,如果属于行政责任,就追究行政责任;如果属于法律责任,再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追究。我个人认为,通过这个错案反映出:

第一,必须落实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国外司法是独立的,所以这类错案几乎不存在。比如说警察抓错人了,检察官是不会批的,即使检察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判,因为它们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但在我国,公、检、法一般是协调办案,一旦出现错误,就很难追究。所以我们希望保持司法独立,各个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各自承担责任,哪个环节出了错,就哪个环节承担后果。

第二,司法体制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司法人员一定要贯彻责任制,避免责任不明确,内部一定要职责职权一致。现在我们经常是集体决定,责任不明确,出了事就找不到责任人,追究不了,这是体制上的问题。最终往往事情就不了了之了,由财政用纳税人的钱安抚当事人,这件事就算过去了。

第三,应该赋予受害人一定的追诉权。古代有“诬告反坐”,比如某人诬告别人冤判5年,自己也要去坐5年牢,这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我觉得受害人应该有权利参与追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有权启动相关的程序。

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险峰:

“命案必破”不能模糊责任

羊城晚报:在本案中,为什么司法机关会在证据如此牵强的情况下定案判决?

蔡险峰:“5·18奸杀案”是命案,“命案必破”是公安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这个硬性要求既是破案的动力,也是压力,甚至导致办错案。

很多命案发生后,对公安机关的要求都是层层加码的军令状,上级要3个月破案,到了中层可能只剩下2个月时间,到了基层甚至只有10天的破案期,给办案人员的压力太大。我国目前的侦查技术和手段还不是很先进,要快速破案,很大程度上要靠民警排查、走访,圈定嫌疑人进行讯问,也就是说通过口供破案。

刑事技术跟不上,法律对刑讯逼供的制约不够,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不够,上级部门对破案的期待,有时候还有舆论压力,受害者家属的情绪……这些因素结合到一起,公安机关就可能会采取一些简单粗暴的方式办案。在这种情况下得到的口供,有真有假。但为了尽快破案,圈定嫌疑人后,有时候包括检察院、法院甚至律师在明知证据体系不够完善时,也想把案件尽快了结。

羊城晚报:如何看待冤假错案中的司法漏洞?

蔡险峰:很多案子都是在当地“挂牌”的,重大案件还会成立专案组,党委、政府也会给司法部门施加压力。专案组本应只负责侦查,但有些专案组被赋予很大权力,检察院、法院的制约力会被压制,很难跟专案组抗衡。这样的话,整个司法过程就被扭曲了。他们甚至还会限制律师的权利,或者威胁当事人把比较强硬的律师换掉。

羊城晚报:为什么错案昭雪之后,对办案机构的追究却多数不了了之?

蔡险峰:一是大家不愿意查清楚,基本上都是上级查下级,本级查本级,大家都是同一个系统的,牵扯的人又多;没有独立的调查机构参与,能够为当事人平反,进行一些国家赔偿已经很不错。对于办案人员来所,目前办错案的“成本”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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