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
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
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进口环节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消费税的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
1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
课税体系
2配合国家户口政策和消费政策
3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
商品税。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
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税会计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
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 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
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
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 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铵规定应缴纳 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
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
消费资料或 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
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 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
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
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 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 方提货时,由受托方
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
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 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 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 定准邓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 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五、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 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
"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凩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
外贸企业口应 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 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 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 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 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清费税,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 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 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 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 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 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 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 "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 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 退关或退贷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
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
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从1970年代末,消费税是日本政治上最受关注的议题。1978年时任日本总理的
大平正芳首次提出“消费税”的构想。不过由于自民党选举失利,所以不得不取消。1986年,
中曾根康弘总理改称为“卖上税”,再次提出这个构想,但是不成功。1988年,
竹下登总理实现消费税构想,并于翌年施行。
导入消费税同时,废止“物品税”。物品税的税率靠物品种类,并不是所有的物品被课税的。但是“消费税”除了土地交易和房地出租以外,对所有的物品和服务课统一税率。
1989年4月1日:施行消费税法,税率3%。
1997年4月1日:增率5%。(原本的“消费税”增率4%。加上新设的“地方消费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