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法院判处一起杀人案,凶手居然是北大法律系高材生,此人有过辉煌的历史,曾为家乡的高考状元,但后来工作不顺,创业失败而心情烦躁,一天,他走在街上碰到一群孩子在玩一个球,一男孩无意间撞了他一下,他很生气,心想,人若是不顺连孩子都欺负你,越想越气,于是就把孩子骗到家里杀了孩子.
我在想,如果一个“法盲”杀人还情有可原,无知者无畏嘛.但一个学法律的人也做这样的“蠢事”就愚不可及了,一个正常的人可以有喜怒哀乐,但要有“度”,特别是发怒时一定要理智,不可以为所欲为,不计后果,应该懂得人生有许多事是“不做”一切都好办,一但“作了”就再也没有回头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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