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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精神卫生法带来的权利图景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根本意义是将这一群体的权利拉入公众关注的视野,进入政府责任的范围,纳入法治保障的轨道。

磨砺27年的《精神卫生法》,终于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部承载着厚重权利期待的法律,不仅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而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提升了私权保障的空间,勾勒出美好的公民精神权利图景。

所有的立法都是用来解决现实问题的,精神卫生法之所以关注度高,是因为它的目的包括保障公民不被随意强制治疗。对此,新法并未回避“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焦点,规定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针对病人

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设置了严格的判定程序和诊断结论依据。虽然在“自愿”“鉴定”等具体操作环节上,立法还不可能一步到位解决所有现实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但这样的立法成果足以见证权利保护的进步。

在定位上,精神卫生立法的主旨应当是保障权利,而不是局限于防范公民“被精神病”的浅层目的。因而新法更值得关注的内容是,把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到精神卫生领域中,特别强调了保障患者的权益。例如该法规定,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等。这些权利的宣示,不仅突破了我们习惯中对精神卫生立法的狭隘理解,更在广泛的层面上确立起精神障碍患者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尊严。

数据显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约有1亿人患有各类精神疾病,其中约1600万人为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这一庞大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不容漠视的群体的权利生态,对他们权利保障的程度与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根本意义是将这一群体的权利拉入公众关注的视野,进入政府责任的范围,纳入法治保障的轨道,从而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进一步提升保障权利的空间。

在勾画权利图景的同时,还必须考虑权利的实际享有问题。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新法在这一点上也可圈可点,规定了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

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法为了兑现权利,还强化了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民众心理健康促进中的政府责任。实践中,公民权利主要依靠责任型政府的执法来维护。立法在设定相关政府责任的同时,要将精神权利图景落实到生活中,就必须重点关注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履职尽责。从这个角度看,建立健全对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显得同样重要。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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