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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87号令实施后,采购人能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自易采通APP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短短9个月时间,“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3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专家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提 问

87号令实施后,采购人能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政采同行回答: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可见,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提 问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变更采购合同的内容吗?

政采同行回答:《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 问

评标过程的原始记录由谁负责?

政采同行回答: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第一项,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第十项,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提 问

评标打分时,业主一方与评审委员会其余专家意见不一致,然后用奇高的分数否定了其余专家的分数,导致最高价中标,应该如何处理?

政采同行回答: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在评标委员会书面签暑不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这是一个无结果的项目。可以报告财政部门,如釆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重新开展釆购活动,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 问

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后,还需要进行评标么?

政采同行回答:不需要评标,也不要求抽取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采购人进行协商,并做好协商记录,协商记录要求全体采购人员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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