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18号令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文件。”这个规定原本就是有问题的,因投标保证金是否递交及是否按规定形式递交是评标阶段的工作,不能拿到投标文件接收阶段。
87号令回归本源,取消了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仅规定了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拒收这两种情形。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如实记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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