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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不相符,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这样的纰漏是不应该的,说明投标文件在管理和审核阶段有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不够,应该在以后的管理过程中加强这个过程的控制。

我认为处理办法如下: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书面承诺和投标行为的保证。二者必须为同一名称,若以联合体投标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因此,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必须为同一名称,否则,按投标主体变更,造成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手段,应该为无效投标文件。

二、在可能的情况下,投标人和投标文件上的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进行此次投标。采取补救措施。

重新提交补充文件:如共同投标协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笫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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