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陕西印发了最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陕政办发〔2018〕6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要求如下:
1、《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2、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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