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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 |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常州某公司与某化学(青岛)公司、某科技股份公司系列经济纠纷案——把调解贯穿审判全过程护航大项目顺利投产

【案情简介】

原告常州某公司与被告某化学(青岛)公司签订3500万元的干燥机买卖合同,后双方因货物质量和货款给付等产生纠纷并互诉至法院。另外,被告的母公司与原告在其他地区也涉及诉讼。考虑双方在化工行业的重要地位及具体案情,法院确立了推进调解、实质解纷的思路,并通过现场勘验取证、组织5次开庭和20余次调解,推动双方不断缩小争议,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为被告更换全部主要设备,被告支付货款,连同双方在其他法院的纠纷一并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这系列案件是通过诉讼调解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相关项目是山东省首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高端化工项目,也是青岛市近年来投资最大的工业项目之一,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院长靠前调度、分管副院长抓落实,法官全程跟进,把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并重。


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青岛某科技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线上诉前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案情简介】

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关于“奥特曼”相关作品的全权总代理,并获授权使用“奥特曼”系列商标。某科学探索中心未经授权使用相关作品和商标举办“英雄夜归来之奥特战士”主题活动。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心经营人青岛某科技文化管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在案件诉前调解阶段,通过E调解云平台组织调解,建议双方以支付一定费用获得相关权利的方式开展合作,一方可得到一定收益,另一方可解决侵权问题。后双方当事人采纳法院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申请撤诉,案件在诉前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托多元解纷机制,积极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法院收到案件后,没有直接进入审理环节并作出裁判,而是通过开展线上诉前调解,快速实质性解决当事人争议,既保护了外地企业的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减轻了本地企业的赔偿负担,促使双方合作共赢,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美团外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护平台经济公平有序竞争秩序

【案情简介】

“饿了么”与“美团外卖”平台均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等服务。对青岛即墨地区同时入驻两平台的商户,“美团外卖”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配送范围、降低商户曝光率、回收商户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其独家服务。“饿了么”平台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与“美团外卖”平台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等,判令“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饿了么”经营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定互联网平台不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新动能。本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兼顾了互联网企业、入驻商户及消费者三方权益,对维护互联网环境下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刘某等41名投资者诉东海洋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东海洋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9年9月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多个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其他具体违法事实。刘某等41名原告系东海洋公司证券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损失。法院在审理中积极探索适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相关规定,确定适格权利人范围,并调取涉案投资者就东海洋公司股票的交易及持股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者损失数额、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出具核定意见,且依据核定意见判令东海洋公司赔付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审理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证券虚假陈述不仅破坏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依法严厉打击。法院在确定适格权利人范围时积极探索适用代表人诉讼相关规定,畅通交易数据调取进程,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多措并举提升办案质效,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既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起到了促使上市公司合法经营的作用,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马某与青岛某环保科技发展公司、青岛某诚基环保科技公司、姜某、李某某、王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快速解冻账户维护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某环保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12月9日,马某为股东之一。某诚基公司注册成立于2021年2月3日,登记股东为姜某、李某某、王某某。马某认为该三人现是或曾是某环保公司职工,现成立公司系恶意串通,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马某股东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某环保公司银行账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马某所列被告中,并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且马某无证据证明所列被告存在损害其利益的行为,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之前,法院经某环保公司申请并提供房产担保后,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不支持股东滥用保全申请权及诉权的典型案例。原告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采用诉前保全的方式,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严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法院在接到用案外人房产提供担保解除账户冻结的申请后,第一时间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审查,迅速作出裁定,解除了对账户的冻结,在最短时间内开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该案的快速解除保全措施及依法判决,有力打击了利用保全、起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助力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焦某与金珠公司、丁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

【案情简介】

焦某、丁某系金珠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6%、94%,其中丁某为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2021年2月19日,焦某向金珠公司、丁某提交查阅公司相关信息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材料,但金珠公司拒绝。焦某提起诉讼,向法院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珠公司不能证实焦某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焦某作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判令焦某在金珠公司办公地的正常业务时间对上述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时间酌定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典型案例。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权利,其设置目的是让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同时还包含对公司及高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依法保障股东知情权,能够规范公司及高管行为,帮助公司规范经营,推动完善公司运营管理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香港某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协助保全案——首次依法办结香港仲裁案件财产保全促成和解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申请人香港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某物流公司、青岛某集团公司签订近亿元买卖合同,期间各方发生争议,申请人香港某公司依约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期间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仲裁保全安排》的规定,出具了相关证明函件,连同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公证材料一并转递青岛中院。青岛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收到转递材料一周内裁定准许,并及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在得知情况后,主动联系申请人,双方于保全后隔日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即时履行了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次对香港仲裁程序财产保全案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依法迅速做出准予保全裁定,促使涉港商事纠纷在仲裁程序的保全阶段即得以成功化解,也为推动仲裁在多元解纷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合力解决商事争端的有益实践。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和解案——以执行和解柔性方式化解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

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其名下不动产均被设置了抵押权,涉及多家金融机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执行标的约3.2亿元,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冻结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保险赔偿款、房地产等财产,并强化府院联动,积极沟通协调,对该公司形成《履约能力分析报告》,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个月内某实业公司履行完毕全部协议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执行和解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典型案例。执行和解具有内容灵活、便于履行、方式缓和、利于共赢等特点,是执行阶段实质性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被告公司具有一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状况尚好,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将会引发银行债权连锁反应。法院采取执行和解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支持被执行人继续运营以偿还债务,还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实现了多重效果有机统一。


青岛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破产和解助力中小民营企业解决债务危机

【案情简介】

青岛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停产停业,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3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法院审理期间,在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破产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有土地等优质资产,且抵押权人有收购意向,遂推动债务人与4家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就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法院提交《关于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申请》。2021年10月18日,法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方案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终结破产程序的典型案件。法院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有效发挥和解制度的破产预防功能,在审查认为各方的自行和解协议内容未违反破产审判债权平等、集中清偿原则的情况下,灵活转换破产程序,认可自行和解协议效力,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助力中小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社会效益“三赢”。

青岛发动机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准确识别重整前景引入投资者助力企业重生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4日,青岛发动机厂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1月25日,青岛中院依法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审理期间,管理人提起公司重整申请。青岛中院与管理人及时对破产企业厂房土地进行“线上+线下”查勘,对破产企业的重整可行性全面识别研判,在认为具有挽救价值后,及时转为重整程序,并促成投资人参与重整。经组织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青岛中院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共化解不良资产4682.93万元,释放土地资源114.06亩,安置职工348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清算转重整的典型案例。法院及时启动“诊断识别”机制,根据案件特点及企业经营情况等,在发现企业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时,立即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指导管理人引入投资人,为破产企业注入了新型产品制造能力,既保障了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又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使破产企业由“濒临绝境”转为“涅槃重生”。

来源: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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