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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风险|突发!三券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投行那些事儿


宏信证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光大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粤开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一、宏信证券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风险监测系统未覆盖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且对其他各类风险的监测未集成在一个风险管理系统中;二是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不足,企业风险管理平台存在未处理的预警信息,公司也未及时对预警阈值进行评估和完善;三是压力测试机制有待健全,未进行多情景设置;四是公司风险指标体系中未包含风险容忍度,未实现对市场风险主要风控指标的逐日监控。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公司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备,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光大证券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 号)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0019382F)存在以下问题:

1.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于 2016 年 4 月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 34.89 亿元、4.98 亿元,合计约39.87 亿元。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 2019 年2 月 2 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你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 日披露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光大资本于 2020 年 8 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你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4 日、6 月 16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 2021 年 7 月 8 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3.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2019 年 1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47 亿元,同比减少 55%,并在风险提示部分披露“本公告所载 2018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可能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但预计上述差异幅度不会超过 10%”。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2018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03 亿元,同比减少 96.6%。2019 年 3 月 28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3 亿元。

你公司 2019 年 1 月 26 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4.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有限”)于 2015 年 2 月 1 日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权,并于2015 年 6月2日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份的交割。你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了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 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你公司在 2015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70%股份的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你公司在中融新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对发行人的风险判断和债券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不够审慎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 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项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粤开证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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