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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挪公款理财 离职后被查获刑

会计挪公款理财 离职后被查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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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1日10:56 新浪司法

  本报讯 (记者 崔建民 通讯员 黄 海)三年前挪用公款理财获利,虽已离职两年,没想到还是被查出来了。8月29日,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曾在第七师126团某连担任会计。2013年1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科克兰木支行(以下简称科支行)向126团某连职工发放的151万元贷款到位。看着这笔贷款,王某心动了,心想这笔钱暂时还不发放,何不用它来赚点外快呢?于是,王某便将贷款全部存入自己银行卡中。1月17日,王某来到科支行用151万元公款委托申购了一款“天天利滚利”开放式理财产品。

  12天后,王某实时赎回了本金,并获利1134.7元。尝到甜头的王某,2月5日再次出手,拿出150万元继续申购该理财产品,拿到1235.3元。

  王某在赎回理财产品后,于3月12日将151万元公款交入126团财务科账户,他也于一年后辞职。王某本以为自己这一切做得滴水不漏,令他没想到的是,在2016年年初纪委对全团会计出纳公款项目进行抽查时,发现了线索。2016年4月16日,检察机关对该事件进行立案侦查时,王某才认识到错误,将挪用公款所得收益2370元全部上交126团财务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5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前归还了挪用的全部公款本金,案发后积极退缴非法收益,亦可从轻处罚。同时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全额退还了挪用公款的本金和收益,具有坦白情节,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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