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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押员工档案 法院判决转移档案为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扣押员工档案 法院判决转移档案为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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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1日16:43 新浪司法

  离职后,没有立刻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几年后要求原工作单位给自己转移这些手续时,原工作单位却拒绝办理,无奈之下张某与原工作单位“对薄公堂”。经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判决张某的原工作单位为张某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出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2006年6月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2月合同到期,到期后张某继续工作到6月份后离职。今年2月,张某要求公司给自己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公司却不予办理,称当时张某是非正常离职,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今年5月,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张某的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诉时效,不予受理。张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张某的原工作单位辩称,张某属于非正常离职,离职后将近三年内没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个人档案、各项保险的转移手续,公司不存在不给张某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张某自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间达两年七个月,早已超出诉讼时效,并要求张某将不辞而别后公司为其多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返还公司,而后再为张某办理相关手续。张某称,对于当时离职的原因没必要再和公司纠缠,但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打辞职报告,也未对工作进行交接,确有不妥之处,他表示道歉,希望公司能尽快为自己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告称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从未提出要求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被告不存在不给原告办理上述手续问题。可见上述期间关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争议尚未产生。2016年2月原告提出要求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告未办理,原告应当知道此时权利被侵害,故仲裁时效期间从2016年2月起算,原告至2016年5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不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为原告张某办理人事档案和各项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原告张某应当协助。一审宣判后,被告以原告的请求超过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骆新颖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发生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事实,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依法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用人单位的该项法律义务不以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是否符合单位要求为前提。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转移相关档案、社保等行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事关劳动者再就业及相关社会福利。扣押档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学法、懂法,遵守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不要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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