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经人介绍到某酒店干活,主要从事电工。2014年11月6日在干活时,从架板上坠落,致使左额颞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最后导致癫痫。酒店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出。现陈某伤势严重,已构成伤残,癫痫经常发作。陈某家属多次与酒店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陈某17889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起诉至法院时变更为工伤损害赔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陈某起诉酒店请求工伤损害赔偿,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才可向法院起诉。陈某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理: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陈某起诉酒店请求工伤损害赔偿,应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才可向法院起诉。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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