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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前沿】共享经济监管的基本原则


前沿栏目·第二季第6篇(总第83篇);
作者:郝柏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于锦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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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imental Kenny G - Songbird - The Best of Kenny G


前言


《共享经济监管的基本原则》(First Principles for Regulating the Sharing Economy)一文发表于《Harvard Journal on Legislation》2016年第53卷第1期,作者为美国爱达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StevenR. Miller。在该文中,作者以Airbnb为代表的房屋短期租赁平台为例,重点分析了共享经济的短期租赁STR(short-term rental)给房屋短期租赁市场STR market(short-termrental market)带来的影响。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十个对于监管共享经济重要的原则,第二部分介绍并简评了现有的监管方法,第三部分作者类比现有的土地发展权转让TDR(transfer of developmentrights)提出了共享权利转让TSR(transferable sharing rights)的概念,并对其加以阐述,第四部分提出共享经济出现新的发展趋势。该文主要基于共享经济中短租市场这一细分领域来分析,作者将共享经济界定为一个破坏者的(disruptive)角色,共享经济进入的行业破坏了原有行业的规则,不受现有法规约束。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了酒店、出行等行业,由于不用同这些行业一样缴纳税费,也间接影响了政府财政收入。


共享经济的兴起对于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部分监管方式可能已不再适用。而且,共享经济相比于传统的行业发展模式而言,其影响超出行业范围,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外部性。以下是该文的要点:


共享经济监管的基本原则(First Principle)

本文介绍的十个基本原则包括各个行业的共享经济拥有不同的特征,对其进行监管必须分别制定政策;监管机构必须制定法规使得其可以合法地发展和交易,否则将会逼迫共享经济转入地下发展;监管共享经济必须要以大量基于交易为基础产生的各种信息为前提;共享经济已经存在而且它是一个可以为个人、商业运营、甚至是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经济机会的事物;共享经济破坏和重塑了现有市场;共享经济建立的新市场传统商业模式运营者也想进入;共享经济破坏了旧的监管机制的同时也促进了新的监管机制的设计;监管对于共享经济的回应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监管机制;共享经济活动中所引起的权利侵害以及救济机制因为牵涉多方对于监管机制设计是巨大挑战;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牵涉多方主体,每一方都应当在监管机制设计中被考虑在内。


对于以上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不一一介绍,这一部分具体内容以房屋短期租赁市场(short-term rental market)为例,阐述了目前很多共享经济当下仍处在非法状态,这些违法行为会随着共享经济规模的逐步扩大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对于已经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共享经济市场不可能予以禁止只能尽力厘清这种商业模式中的牵涉到的地方政府、现有传统模式运营者、共享经济平台运营者、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以及用于出租的房屋所在社区等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针对现有的监管模式“扬弃”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模式,力争使得共享经济可以合法化,并处于监管之下,以最终促进“新”行业与“旧”行业共同发展推动地方经济持续进步。

现有的监管共享经济的方法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多种现有的监管方法。具体包括:禁止令;对于房屋短期租赁市场的短期租赁行为进行重新划分类别和定义;对与房屋每年用于租赁的天数进行限制;出租人应当申请并获得从事短期租赁(short-term residential rental)的许可制度;参与监管的组织间应当信息共享;对出租人征收税、影响费(impact fees)以及其他税费;短期入住的最低收费标准;类似于旅游业的现场经理制度(on-site property manager);对从事短期租赁(short-term residential rental)的最低年龄进行限制;约束入住者的相关行为,例如噪音、停车、以及垃圾;考虑利益相关方;建立监管年报制度。

作者认为,以上的有些监管方法比如禁令完全不适用。作者以旧金山以及波特兰为例对于短期租赁市场(short-term rental market)的一些监管方法进行了介绍。旧金山地区对于可以用于短期租赁的房屋设置了一些限制,比如商业机构不允许介入参与直接出租房屋,个人想从事这一短期租赁则必须先向当地的监管机构注册,而且从事短期租赁行为不能对原有的房屋使用性质予以改变从事其他业务。旧金山将短期租赁行为定义为每年将自己拥有的房产租住给游客少于三十天的租赁行为;波特兰将短期租赁行为在时间不超过三十天的基础上又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每年租住给游客的房间不超过两间,另一类是每年房间三间或三间以上。而且,旧金山规定自己居住的时间不能少于275天,波特兰则规定了两种类型每年自己居住的时间都不少爷270天。此外旧金山还规定必须每两年向监管机构申报许可,每次续期必须提供满足了前述条件的证据,每年11日还必须向规划部门(planning department)提供前一年的出租信息;波特兰还规定入住人必须向酒店业一样登记信息,开车入住的要记录车牌号码,两地都要求从事短期租赁行业的平台和出租人必须将相关信息告知给入住人。



对于STR市场的建议:可转让的共享权利


在最后一部分,作者提出了一个TSRstransferable sharingrights)的新概念。TSRs这一概念是受到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利(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的启发所思考出的一个新概念。笔者认为这一概念主要意义在于引发我们对共享经济监管的进一步思考,距离实际操作层面可能还有一定距离。


TSRs是房产所有人拥有的一项可以脱离房产进行交易以使得房产可以从事共享经济的权利,正如土地发展权一样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变更土地使用性质。TSRs可以与所有权共同支配也可以单独支配。    


作者在这一部分阐述TSRs很多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不一一列举。首先这一可赎回权利的分配理论上是每个房屋所有权人都拥有这一权利,但是应当是根据每个城市旅游市场的具体情况而设定,而且应当规定一定的权利期限。然后新建立的TSR交易市场对于每一笔交易都应当予以记录,交易的买家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现有的酒店等商业组织。另外这种新的权利交易市场的应当由政府监管控制,以防止TSR市场操纵现象的产生。最后,实行共享经济可能会如环境污染产生诸多外部性问题,因此可能要对于TSR交易收取一定的影响费,而这些影响费可以以间接形式返还给社区,以保障社区的利益。


结语:共享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共享经济发展和变化不断加快,从而使得对其监管变得复杂化。目前共享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趋势,我们需要评估这些变化,以应对它们对监管的影响。


首先对于传统酒店业经营者,他们渴望利用“共享”既能保住自己现有的市场份额,又能切入共享经济所创造的新市场。其次,共享经济已经成为人们一种非常重要的消费方式,调查显示北美40%的成年人在2013年都使用过共享经济模式提供的服务,很多品牌商和科技公司组成的“品牌委员会”都在致力于研究发展共享经济的战略。再次,现在很多商业公司大量购买整个单元或者建筑用于短期出租,这种行为可能会危及出租市场和经济适用房的存量。最后,现有的共享经济理念发展跟不上商业公司和共享经济发展的脚步。监管者在制定法规的时候,除了应当遵循第一部分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当在积极参与共享经济的个人利益和共享经济的共同利益间找到平衡。另外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个人和企业的某些界限将愈加模糊。因此,监管者必须不断地跟进市场的变化,了解行业的发展。

Source article:
 

Steven R. Miller, First Principles for Regulating the Sharing Economy, Harvard Journal on Legislation, Vol.53, Issue 1(Winter2016), pp.14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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