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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体的主体责任不能被隐遁被保姆 | 红盾评论


    企业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承担的起码的社会责任。但这个主体责任承担了吗?


    没有,或者说远远没有。


    看我们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一头扎进车间、生产线,店面、柜台,查生产工艺、看产品生产质量,查经营台帐、看购销渠道,……而不是查一查企业应该履行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了没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是怎么做的,做到了什么程度。


    有的是法律条款、有的是检查细则,无穷的检查依据,给执法人员无限的执法空间。


    许多时候,执法人员在现场很忙、很累、很尽心,而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却象没事人,似乎全是监管部门的事。


    在法律、文件、讲话中,强调的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但在具体的工作部署中、在具体的工作要求明确时,在具体工作方法方式的规定上,主体的主体责任被隐遁了,被保姆了。


    一个响亮的,喊了许多年仍然经久不衰的口号,就是所谓要为企业提供保姆式的服务。且列入了各类各级考核,作为一级政府、一个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砝码。


    既然有了保姆式的服务,为何不享受这个服务呢,有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自觉履行完成的事项都代劳了,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企业如果不能承担起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责任就要被无限放大,有限的监管力量面对无限的监管责任,是违背监管的基本规律的,食品药品安全也得不是真正保证。


    于是监管部门也不要再自我悖论了,要在具体的工作部署、执法依据的制定、方式方法的规定上,去保姆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体现、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回到科学监管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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