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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香油意在赔偿 索赔十倍未获支持

购买香油意在赔偿 索赔十倍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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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7日14:37 新浪司法

  原标题:购买香油意在赔偿 索赔十倍未获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3月6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索赔案,原告张某依据此条文提出了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但是这类想要获得法庭支持,不仅需要证据佐证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需当事人是《食品安全法》规定中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原告的诉求并不完全具备以上条件,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张某称自己从河南来萧县旅游,于2016年8月11、12日,分别在萧县某超市A002店、民治街店等不同店面12次购买被告某超市生产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装自磨香油,并称以上12次所购小磨香油包装玻璃瓶外的商品标签上,虽全部印有“小磨香油”、“萧县某超市”字样,但都没有印明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执行标准,该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因此,张某要求萧县某超市赔偿其付价款10倍的赔偿,即12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并非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该法是对预包装食品作出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小磨香油,并非预包装食品,超市自生产小磨香油属于食品小作坊,销售的小磨香油为散装食品,仅仅是标签上存在瑕疵,并不能作为原告的索赔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张某自述的消费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购买的商品数量亦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索赔,此行为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此外,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磨香油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其消费造成误导的瑕疵,故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于法无据,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萧县法院 王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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