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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劳动者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2017年03月31日10:56 新浪司法

  原标题: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同的是,该案原告为用人单位,被告为曾在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案件中诉称,2013年8月被告黄某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其在工作期间不按照公司规定操作,在一年内先后三次发生故意违章操作重大责任事故。其中2014年2月27日、9月4日被告黄某两次不按照公司规定操作将鬃刷及硬质把柄卷进机台,造成机器瘫痪,致使原告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20多天,经济损失合计130870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第三次违章操作致使其左手中指关节受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章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于2013年8月23日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黄某入职后,原告并未对其进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机器操作规范的培训。2014年12月2日,被告黄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后被告黄某再未到原告公司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入职后原告即安排被告操作机器设备从事操作工工作,原告主张公司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通过并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但原告并未对被告进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机器操作规范的相关培训,亦无法证明被告清楚的知晓相关机器操作流程;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在2014年2月27日、9月4日两次不按照公司规定操作将鬃刷及硬质把柄卷进机台,造成机器瘫痪,经济损失达130870元,但其未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处置,仍未加强对员工工作技能培训,而在被告在工作中受伤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后提出赔偿损失之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黄某赔偿50000元经济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平日间,往往处理的多为劳动者诉用人单位的纠纷案件,而本案有个特殊的背景,即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工伤赔偿等产生诉讼,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向劳动者提起损害赔偿纠纷之诉,且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曾对劳动者进行过必要的设备操作培训等,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多次操作不当造成生产事故,但从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处罚等,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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