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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背终审判决内容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声明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的行为。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案情简介

四川渝富桥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9日,经营范围为:茶座、棋牌、足部保健按摩、商务服务业。法定代表人为杨世群。四川渝富桥公司在全国各地已设立或开办自营和加盟店200余家,该公司是四川省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于2006年成为中国保健协会会员,于2007年被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授予“四川知名保健服务企业”,2007年1月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等评定“渝富桥”为2006年度“中国足疗保健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2012年,四川渝富桥公司的第5378188号“渝富桥保健yufuqiaobaoiian”商标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12年10月,四川渝富桥公司从杨世群处受让取得了第3310845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备办宴席、咖啡馆等)、第5378926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茶馆、酒吧等)。

重庆富侨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6日,经营范围为:保健按摩、销售按摩膏、化妆品、被服制品;足浴、茶座。法定代表人为胡芝容。2001年7月2日,重庆富侨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富侨及图”商标,于2002年11月29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967348号,核定使用在第42类美容院、按摩、保健等服务上。富侨控股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经营足浴室、茶座;保健按摩;预包装食品零售;销售按摩膏、服装、床上用品、保健电器具、百货、化妆品。法定代表人为胡芝容。2012年,重庆富侨公司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并进行了商标转让变更登记。

1、双方当事人商标异议情况

2002年12月23日,四川渝富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群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渝富桥yufuqiao”商标,指定使用为第44类美容院、按摩、保健等,初审公告时间为2004年8月21日。重庆富侨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国家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4917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与重庆富侨公司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重庆富侨公司不服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7日作出商评字(2010)第12380号《关于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杨世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881号行政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字(2010)第12380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富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581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12380号裁定。

杨世群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在“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渝富桥yufuqiao”商标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在美容院、按摩、保健等服务上均已形成了各自相应的知名度和相关消费群体,相关公众能够将两个商标区分,不会对使用“渝富桥yufuqiao”商标的服务和使用“富侨及图”商标的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也不会误认为使用“渝富桥yufuqiao”商标的服务与使用“富侨及图”商标的服务商标的服务存在特定联系;重庆富侨公司关于“渝富桥yufuqiao”商标与其“富侨及图”商标近似的主张不成立。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581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881号行政判决,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12380号《关于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媒体报导及重庆富侨公司“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行提字第l号行政判决书后,引起了一些媒体的关注,纷纷就此案进行了报道,如华西都市报于2014年2月刊登《“渝富桥”“重庆富侨”十年商标之争落槌“渝富桥”胜》、四川新闻网于2014年2月17日刊登《十年商标之争终有结果渝富桥富桥之战尚未落幕》。

2014年2月20日,重庆富侨公司在其网站(www.cqfuqiao.com)首页推出《关于‘渝富桥’商标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的提示框,点击提示框后即进入“声明”的网页,“声明”的内容为:“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重庆富侨公司对‘渝富桥’商标异议进行了提审,作出了行政判决,引起了各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鉴于部分媒体报道有失准确,我公司特本案相关情况作如下声明。一、案件性质:并非重庆‘富侨’与‘渝富桥’商标之争,而是重庆富侨公司自‘富侨’商标获准注册以来,长期持续工作当中的个案之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渝富桥’商标是否获准注册,即四川渝富桥公司试图注册‘渝富桥’商标,而我公司阻止其获得注册的个案。本案和重庆富侨公司‘富侨’商标的权利稳定性没有任何关联。我公司的‘富侨’商标自2002年核准注册以来,在长达13年的经营过程中,从未发生过任何的权利纠纷和争议,其商标专用权坚如磐石。需要说明的是,‘渝富桥’商标截止至今,仍未获得注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案件程序:虽然是终审但并未终结。本案只是一宗简单明了的商标异议案(在这个行业里,重庆富侨公司名称注册使用在先,“富侨”商标登记注册在先,富桥公司知名在先),却历时长达10年,但至今仍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该案将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该裁定仍有两种可能性,‘富侨’商标不予注册或准予注册。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准予注册的裁定,我公司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该裁定提出起诉乃至上诉。本案的最终结论仍将经过较长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我们将用好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依法维护公司合法的商标权益。三、公司将持续地依法进行打假。鉴于‘富侨’商标的全国知名度和影响力,各种侵权及傍名牌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混淆和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富侨"商标的合法权益。无论本案结论如何,我公司将依法持续地进行打假维权活动,保护‘富侨’注册商标的纯洁性。”

在“声明”的下方,有“渝富桥”商标案的时间表和“关于富侨”,时间表后面注明:“最高法的终审并非案件的终结!重庆富侨公司将用好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依法维护公司合法的商标权益”。“关于富侨”介绍了“富侨”的含义、富侨公司概况、“富侨”品牌发展历程等内容。

以上网页内容于2014年9月24日经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当时网页上方企业名称为重庆富侨公司。诉讼中,点击进入www.cqfuqiao.com网站,上面仍有“声明”,浏览人数为845,网页上方有富侨控股公司和重庆富侨公司两个企业名称。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声明”第一段明确,因最高人民法院就重庆富侨公司对“渝富桥”商标异议案判决后部分媒体报道有失准确,而作出声明。然后分为三部分,标题分别为“案件性质:并非重庆‘富侨’与‘渝富桥’商标之争”、“案件程序:虽然是终审但并非终结”、“公司将持续地依法进行维权打假”。“声明”内容强调:重庆富侨公司的“富侨及图”商标专用权坚如磐石,四川渝富桥公司“渝富桥”至今未获得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裁定不予注册或准予注册,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准予注册,公司将继续维权;鉴于‘富侨’商标的全国知名度和影响力,出现各种侵权及傍名牌行为,重庆富侨公司将不断打假。

“声明”虽有对商标异议案的介绍,但通过上述措词,不难看出其中关于“四川渝富桥公司申请注册和使用‘渝富桥yufuqiao’商标的行为是对重庆富侨公司的侵权和傍名牌的行为”的意思。重庆富侨公司声明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关于“‘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不会在相关公众中引起混淆和误认、重庆富侨公司关于两个商标近似的商标异议主张不成立”的认定不符,属于虚假事实。另外,2014年12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就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裁定准予注册。但重庆富侨公司在核准注册后近一年时间里,仍未对“声明”中“四川渝富桥公司‘渝富桥’至今未获得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裁定不予注册或准予注册”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足以误导相关公众。

重庆富侨公司与四川渝富桥公司均是主要从事足浴保健的经营者,均在全国有多家分店和加盟店,二者是同业竞争关系。重庆富侨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上述“声明”,必然会使相关公众对四川渝富桥公司产生负面评价,损害其商业信誉,降低其竞争力。

重庆富侨公司与四川渝富桥公司的商标争议案件历时长达10年,结论几经周折,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终审判决后,对于四川渝富桥公司申请注册的“渝富桥yufuqiao”商标与重庆富侨公司“富侨及图”商标不构成近似已有司法上的结论。重庆富侨公司“声明”虽然写明“鉴于部分媒体报道有失准确,我公司对本案相关情况作如下声明”,但其中暗含“四川渝富桥公司侵权和傍名牌”的内容,不符“‘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在美容院、按摩、保健等服务上均已形成了各自相应的知名度和相关消费群体”的事实,已超出客观介绍案情、公允评价经营者的界限,属于损害他人的商誉,降低其竞争力,从而直接或间接的提升自己的市场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认为重庆富侨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损害了四川渝富桥公司的商业信誉。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上诉人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其基本前提是看上诉人宣传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容易引人误解。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案商标的行政判决为终审判决,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重新做出的裁定只能是准予注册的裁定,且不能再行提起诉讼。而重庆富侨公司在“声明”中仍声称“本案的最终结论仍将经过较长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不符合客观实际,且国家商标评审委员已于2014年12月31日已就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裁定准予了注册。重庆富侨公司至二审庭审时仍在其“声明”中登载上述内容,宣称‘渝富桥’商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内容亦不符合客观事实,足以误导相关公众。

由于重庆富侨公司和四川渝富桥公司均有足浴、茶座的经营业务,彼此间存在着同业竞争关系。重庆富侨公司的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损害了四川渝富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客观上妨害了四川渝富桥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阻碍了四川渝富桥公司的正当交易机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案件评析

就经营者本身而言,当事人重庆富侨公司与四川渝富桥公司均是主要从事足浴保健的主体,二者在同一相关市场中有着竞争关系。就被上诉人四川渝富桥公司申请注册的“渝富桥yufuqiao”商标与上诉人重庆富侨公司“富侨及图”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双方进行了十年之久的诉讼。在最高院提审作出终审判决后,已有了确定的司法定论,即四川渝富桥公司申请注册的“渝富桥yufuqiao”商标与重庆富侨公司“富侨及图”商标不构成近似,也即被上诉人可以将“渝富桥yufuqiao”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就上诉人的行为而言,重庆富侨公司于终审判决作出后,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暗含“四川渝富桥公司侵权和傍名牌”内容声明,另外还指出即使最高院作出相应判决,被上诉人四川渝富桥公司依旧有可能不会得到“渝富桥yufuqiao”商标的注册许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案商标的行政判决为终审判决,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重新做出的裁定只能是准予注册的裁定,且不能再行提起诉讼,这也就意味着重庆富侨公司扭曲了客观事实,使公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维护自身的声誉及品牌优势。上述“声明”,必然会使相关公众对四川渝富桥公司产生负面评价,损害其商业信誉,降低其竞争力,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法律并未禁止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上的评价,但评价所依据的事实应是真实的;经营者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已形成了各自相应的知名度和相关消费群体,违背终审判决作出降低对方当事人商业信誉的声明,已超出客观介绍案情、公允评价经营者的界限,是直接或间接的提升自己的市场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来源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1202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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