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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答案!终审案例:单位与员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有效吗?

河南省南阳市一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后又无故终止该协议,经仲裁委裁决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单位终止无效,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退养协议。

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系中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二级单位改制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年58岁的黄经华系该公司具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人。2016年12月30日,公司与黄经华签订了《合同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黄经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离开公司,不再参加劳动,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至黄经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时止。退养期间,公司按黄经华离岗前所聘岗位基本薪酬的85%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2017年5月18日,该公司制定了《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将黄经华纳入待岗人员范围,并要求黄经华回单位参加竞聘上岗。自此开始,公司便终止了与黄经华签订的退养协议的履行。

黄经华多次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但公司拒不纠正,黄经华遂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7年8月,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退养协议有效,继续履行。

该公司认为仲裁委的裁决错误,将员工黄经华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书,支持公司让员工执行出台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废除双方签订的退养协议。

2017年11月30日,宛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和员工订立的《合同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将黄经华纳入待岗人员范围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对双方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单方面变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公司与黄经华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一审宣判后,原告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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