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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大学生意外死亡,到底是谁的责任?


晓君(化名)的父母没能等到女儿实习归来,因为女儿在出租屋里遭遇煤气中毒死亡。5月4日,在晓君去世后的第539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其父母提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当日,晓君父亲向法院提交了一个记录孩子成长图片的光盘,“孩子特别优秀,也很争气,我们培养出一个大学生不容易。”


实习女大学生出租房內煤气中毒身亡


晓君生前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就读于西北某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该大学与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教育科技公司)签订有实习实训协议,双方约定学生实习时间为3至4个月,实习实训费用由学生本人向该公司支付。学生实习结束后,由该公司推荐至北京较大的IT企业就业。


2016年5月,教育科技公司负责人前往学校接洽实习实训事宜,并举行了现场宣讲和咨询会。会后,晓君等六位同学向学校提起申请,前往该公司参加实习实训。“7月份,晓君来北京接受培训,居住在教育科技公司指定的地点,培训结束后学校指派晓君到了别家公司实习。”晓君父母的代理律师说。


晓君所租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是村民秦某未经批准擅自找个体施工队建造的。新房建成后,秦某和老伴住在一层,其中的14间出租给了张某、朱某夫妇。从秦某手中租到房子后,这对夫妇将房屋用于向外转租,并负责租房日常管理。


2016年7月6日,张某、朱某夫妇把301房间转租给了晓君和另一名女孩。同年11月11日,张某、朱某夫妇开始点燃锅炉给租客们供暖。这对夫妇不曾想到,锅炉内产生的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排入烟道后,经楼板缝隙倒灌入楼梯内,最后由地暖热水水管处散出,会造成301房间一氧化碳含量过高。这意味着一氧化碳不是直接通过烟道排出,而是透过墙体缝隙散到了屋子里。


次日,晓君和室友被人发现出事了。晓君因一氧化碳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其室友因一氧化碳中毒受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那天我和晓君都在房间,晚上9点左右我感觉有些难受,还有点头晕,想起来洗洗脸,但刚起来就晕倒了,后来的事就记不清了。”晓君室友在抢救醒来后回忆说。


大房东、二房东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情发生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某、张某、朱某等三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提起公诉。期间,二房东张某、朱某夫妇一次性赔偿晓君父母60万元,晓君父母对二人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二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晓君室友获赔35万元,对张某、朱某行为亦表示谅解,自愿不再追究二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秦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造房屋,建成后未检测房屋质量向外出租,张某、朱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未落实防止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人的义务,因三被告人的过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但属情节较轻。


同时,昌平法院采纳了对秦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采纳了对张某、朱某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2017年12月22日,昌平法院认定三人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朱某免于刑事处罚。


校方出于人道主义已补偿10万元


2016年12月21日,晓君父母将西北某大学、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大房东秦某、秦某妻子李某以及建筑施工队负责人杨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0.3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


2018年5月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晓君父母与她生前就读的学校对簿公堂。对此,西北某大学代理人说,晓君是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向学校提起申请,才前往科技教育公司参加实训的,实习实训费用也是由学生本人向该公司支付。经教育公司介绍,晓君租住在由秦某自建、张某经营的公寓里,实习实训结束后,晓君已签约到别家公司见习。


该代理人表示,学生在京期间,实习指导老师、班主任通过QQ、微信等做了细致的安全教育工作。出事后,学校第一时间成立处理工作小组来京配合处理此事,且支付了晓君家属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晓君丧葬费2.6万余元。


“学校已经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他说,考虑到晓君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学校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与晓君家属多次商议达成协议,学校从人道主义出发,另外支付7.4万元,前后总计支付人民币10万元,并与家属签订了协议,已尽最大可能对家属进行补偿。


“我们从心里讲不愿意告学校,但学校的态度着实令人寒心。”谈及起诉学校的原因,晓君父亲在庭上表示,学校是孩子的母校,协议是在无奈之下签的。


晓君父母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晓君仍是在校学生,因未确保学生安全,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其他被告称已尽相关责任拒绝赔偿


面对索赔,被告均表示已尽到相关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晓君父母的诉讼请求。记者注意到,这其中包括经其他被告申请,被追加为被告的二房东张某。


张某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此前已就晓君死亡事件与其父母达成协议,对方也承诺不再追究张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且张某也没有能力继续进行赔偿。“造成晓君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房屋质量问题,是锅炉烟囱内部没有抹灰,没有安装金属排烟管道,才导致一氧化碳散了出来。”她说。


“当时房子是由张某实际管理和控制,秦某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不应该再进行赔偿。”大房东秦某的代理人表示,作为70多岁的老人,秦某已努力尽到相关义务,根据秦某与施工队签定的合同,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队负责任人杨某回应说,烟囱排烟不畅不应属房屋质量问题,自己不应该对此事负责,“我没有建烟囱的经验,烟囱是秦某要求加的,我也没有另外收钱”。


晓君父母认为,因未谨慎为学员选择住居,教育科技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对此,该公司员工当庭表示,事情发生时,晓君已结束实训前往别家公司实习,公司没有监管职责。且晓君是向二房东张某直接租房及缴纳房租,属于个人民事行为,“后期发生事故与我公司无关”。


因各方分歧较大,法院不再组织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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