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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 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结构决定功能,法律决定效果

法盛金融投资

来源:德衡律师集团

作者:田小皖

 

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结构决定功能,法律决定效果

    

一、 问题的提出


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是指放入信托的财产保持独立,不受设立人自身债务的影响。


信托为家族财产管理及传承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工具,面对国内日渐升温的家族传承市场,很多从业者都力推信托(主要是境外信托),债务隔离是较为响亮的一个推荐理由。


事实上,放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并非一定不被受托人的债务影响,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是有条件的。


  • 贾某的不可撤销信托


2017年关于信托最火的新闻莫过于贾某在美国为家人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的传闻,网间流传如下信托文件截图,读者们都为贾老板利用不可撤销信托逃避债务、保障家人生活的财技所震惊,在国内引发了一波信托热。



  • 另一个有趣的假设


前几天最爆炸性的新闻莫过于长生假疫苗事件,长生疫苗女老板已被刑拘,假设她之前在境外设立了信托,那么信托财产能否抵御刑事的财产罚没、民事的赔偿责任?


二、 英美法下的回答


信托是英美法产物,故英美法有很多判例完美呈现如何平衡维护信托财产独立制度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各英美法系国家具体信托制度可能有所差异,但在此问题上的处理逻辑却基本相同。


  • l 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and another V Pugachev and others [2017] 案


原告: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等

被告:Pugachev 等

审理法院:英国法院


事实:

Pugachev 原为俄罗斯银行家,在俄罗斯创办了一家银行,后来经营不善,被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接管。在2011年至2013年间,Pugachev 通过其子Viktor在新西兰设立信托,放入资产。信托财产的大部分利益归属于Pugachev 及其子,信托的受托人是Pugachev 的妻子和新西兰律师。Pugachev 作为信托的保护人,拥有广泛的权利,如否决信托资金本金及利息的分配,否决投资,否决除名受益人,增加受益人等。


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在俄罗斯起诉Pugachev 侵吞资产,并获判决;Pugachev 移居英国后,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在英国开展一系列诉讼,以期对Pugachev 在新西兰的信托财产进行执行。


原告主要理由:

1. 无信托实质,是虚假信托,因为信托未将Pugachev 与信托财产受益权相分离;


2. 再次,信托是个骗局(在英国法下,虚假信托与信托骗局有区别),因为信托的目的是为了Pugachev 持续持有资产;


3. 退一步讲,即使信托是有效的,且已经将Pugachev 与信托财产受益权力相分离,信托也应被否定,因为在英国《不足清偿法》(1986)下,Pugachev 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支持了上述三点理由:


1. 信托是虚假的。Pugachev 作为信托的设立人、任意受益人、保护人,对信托拥有广泛的权利,能控制信托财产、能解任受托人,能否决受托人的履职。


2. 信托是个非常复杂的骗局,目的是为了让Pugachev 最终保有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采取的方式是把控制权伪装成保护人的权利,作为受托人的新西兰律师并无独立的决定权。


3. 即便是Pugachev 与信托财产受益权相分离,信托的目的是躲避债权人,故信托应被否定。


评论:

1. 信托财产原则上是独立的,但并不能绝对地对抗债务人;


2. 不是信托财产受益人,不对信托财产拥有控制权,不以损害债务人为信托目的是信托财产对抗债务人的几个条件。


三、 中国法下的问题答案


经检索,在中国目前没有家族信托财产与债务隔离方面的案例。没有案例指:


第一种案例: 没有设立人依据中国法设立信托后被诉至中国法院要求以信托财产偿付设立人债务的案例;


第二种案例:没有设立人(中国人)依据中国境外法律设立信托,且将中国境内外财产放入信托后,被诉至中国法院要求以信托财产偿付设立债务的案例。


  • 第一种案例的讨论-中国法律原则上认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其债务隔离功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法律规定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债务隔离功能具有限制条件的法律规定


《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避债为目的的信托属于违反法律或兜底情形。


《合同法》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评:规避债务、税务、执行为非法信托目的,这种信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评:信托设立人(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利益时,信托有可能被撤销。


可见,我国法律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平衡的法律逻辑与英美法基本相似。


  •  第二种案例的讨论-中国债权人追索贾某在美国的不可撤销信托财产该如何操作?


中国债权人有两种选择:


1:在中国法院先起诉确认债权,然后把中国法院确认债权的判决作为证据,在美国起诉要求否认信托财产独立,就像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在英国的起诉一样。


评:如果信托财产全部或大部在境外,债权人应选择此种方法。


2:中国债权人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后,再行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贾在美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的行为。


对于债权的确认,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对于撤销贾在美设立不可撤销信托的要求,中国法院有两个选择:


a.债权人不是美国信托的相关方,是“被侵权方”,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合同法》等中国法律否认贾在其他国家不当的处置财产以至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评:这种方法所获判决在域外执行时被认可的可能性不高,但如境外信托的财产全部或大部在境内(如:境内房地产、存款、股票),债权人可以选择此种方法。


b.是否否认美国信托的效力与当地信托法等密切相关,中国法院就这个问题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适用当地法进行判断。


评:这种方法所获判决在域外的说服性会高一些(不考虑判决跨国执行的规定),但这种方法对中国法院、律师运用境外法律的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 贾某的不可撤销信托能不能对抗债权人?


回到开篇的案例,因为无法获知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只能进行一般性猜测。能否对抗要看如下几个因素:


1. 信托设立的时间是否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前(甚至几年前)。按网上截图显示,该信托设立于2017年9月3日,这个日期应该是在大多数债务发生之后,故该信托明显有规避债权人之嫌。


2. 贾某是否对这个信托有足够的控制权。因为看不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对此不便评价。从网上截图看,信托受托人为贾某妻子及孩子,从关联关系看,贾某能对这个信托施加足够影响。


3. 贾某是否是这个信托的受益人。从网上截图看,贾某不是受益人。


综合上述分析,贾某的不可撤销信托不一定能对抗债权人。


同样的分析适用开篇提到长生疫苗女老板的信托能否对抗刑事罚没及民事赔偿这个假设问题。


四、 信托保密性对信托债务隔离的影响


信托隔离债务的功能不但来自于信托本身的特点,也来自信托的保密特性,即除了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等没人知道家族信托的存在、没人知道家族信托里有什么财产。


家族信托的保密特性是个事实,但随着国际社会对金融、税务的管制及信息汇报制度的完善,家族信托的保密特性正被不断侵蚀。如依据CRS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应识别并汇报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等(详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CRS)针对信托的适用)。在CRS制度下,信托的保密性不复存在。虽然CRS所得信息只能为税务处理所用,但并未排除税务处理结论被其他法定程序使用。


五、 展望


随着中国境内富裕阶层利用境内境外信托进行财富配置和传承的操作越来越多,不排除有部分信托设立人利用信托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


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家族信托(设立在境内或境外)财产独立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冲突的案件会在中国法院出现、增多。


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旦被中国法院否认或部分否认,设立人、受益人、服务机构都会被严重影响,故设立家族信托应及早筹划,合法、合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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