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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营经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基本案情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三星公司)是名称为“路灯(LED-D133)”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6年5月,遵义市中心城区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二标段开标,招标人为遵义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遵义市城管局),中标人为中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




中机公司与中山市科美奇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奇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科美奇公司向中机公司提供“高度9米双臂路灯”,该路灯图片由遵义市城管局指定使用。济南三星公司认为上述路灯的外观与其专利构成近似,遂以遵义市城管局、科美奇公司及其投资人盛涛侵害其外观专利设计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科美奇公司及其投资人盛涛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遵义市城管局曾在之前的案件中因侵犯同一专利权签订过调解书,明知有关产品被授予专利权,仍要求施工方中机公司按与本案专利相近似的路灯效果图和施工设计图采购路灯,教唆侵权行为成立。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济南三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遵义市城管局实施本案专利所制造的产品被用于公共道路工程项目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且不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本案证据足以认定遵义市城管局构成委托他人制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于2018年10月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仍然构成侵害专利权,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本案中,遵义市城管局与他人共同制造侵害本案专利权的产品,损害了济南三星公司的合法利益,不能以其提供公共服务为由而免责,人民法院在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既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提供公共服务,有效促进了各类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良性发展,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采写:汪育玲 肖少扬 宋薇薇


编辑: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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