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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为维护公司利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可否要求公司报销?|公司法权威解读

阅读提示:公司治理中,监事席位往往会被忽视;实践中,真正能够发挥监事监督职能的公司也非常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监事履职往往要聘请外部的律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或审计费,被监督的董事高管恰恰掌控着的公司,往往不会支付该笔费用。那么,监事在垫付了律师费或审计费后,可否要求公司报销呢?


裁判要旨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负担。为行使监督权,监事代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的,为此垫付的律师费有权要求公司予以报销。


案情简介


一、万和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张建君出资1760万元持股比例为44%,郭文山出资2240万元,持股比例为56%。其中,郭文山任执行董事兼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张建君任公司监事。


二、2012年下半年,张建君认为郭文山擅自转走万和公司账户内的3000万元,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诉讼维护公司权益。同时,张建君以万和公司名义与高朋所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高朋所提供诉讼服务,并支付了40万元的律师费。


三、此后,张建君以万和公司名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诉请之一即是要求郭文山赔偿万和公司43万元的律师费。诉讼中,万和公司对律师代理费高于324600元的部分自愿放弃。


四、南京中院一审认为,张建君依法行使监督权提起诉讼中委托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324600元,由万和公司负担。郭文山以律师费应由张建君自行承担为由提起上诉,上诉中张建支付律师费162300元。江苏高院二审判令万和公司承担律师费486900元。


五、此后,张建君找万和公司报销486900元律师费未果,诉至法院。本案经海安县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判定万和公司给付张建君4869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要点


监事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本案中,由于郭文山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行为,监事张建君依法行使监督权,并提起诉讼,由此委托律师而支出的一审律师费324600元,应由万和公司负担。同时,张建君又支付的二审律师费也属于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也应由万和公司负担。因股东代表诉讼和监事诉讼之诉讼地位的特殊性,股东或监事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与公司同属作为权利人或受害人的原告一方,法院无法判决公司向其诉讼代表人履行义务。故在先前的诉讼中法院只能确认张建君的律师代理费由万和公司负担,而未能作出万和公司给付张建君律师费的判决。在张建君向万和公司主张律师费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万和公司应向张建君支付律师费及利息。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监事行使监督权,代表公司向违规的董事高管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的,监事为此垫付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报销,公司不予报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二、公司各股东可在公司成立之初,在公司章程中细化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的类型及标准,以防在公司股东发生争议后,因监事履职费用的承担而扯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万和公司应给付被上诉人张建君律师代理费费的具体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南京中院(2013)宁商初字第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已变更为不涉及财产关系,对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为1500元,二审代理费为750元,故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为2250元。本院认为,郭文山不服南京中院(2013)宁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张建君主张一审律师代理费3246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张建君主张的一审律师代理费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同时,江苏高院终审判决亦确认张建君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诉讼时,案涉3000万元资金实际被转出万和公司,因此张建君并非恶意诉讼,其代表万和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最初涉及3000万元,只是基于诉讼过程中3000万元被转回万和公司,万和公司才变更诉讼请求,但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并不会因诉讼过程中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本案张建君主张垫付的一审律师代理费324600元,万和公司应予支付,而二审律师代理费系按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在一审律师代理费基础上减半收取,亦合法有据。综上,万和公司应给付张建君代垫的律师代理费48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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