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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典型案例:私生子能否顺利地分到家产?如何证明亲子关系?(上篇)|民商事裁判规则

私生子能否顺利地分到家产?(上篇)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魏延明(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阅读提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确认非婚生子女地位即亲子关系是享有继承权的前提。但是实践中如何证明系非婚生子女地位,即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议。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但在继承场合,因继承事实(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死亡)的发生导致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此时能否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不无疑问。故非婚生子女如何证明亲子关系,进而以此为基础继承财产是非婚生子女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分析的福建高院的一则再审裁定认为:在原告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为被继承人非婚生子的情形下,原告关于其他继承人拒绝与其做亲子鉴定为由可以推定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这一裁判观点也得到了其他地方高院的支持。

裁判要旨

非婚生子女在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与被继承人系亲子关系时,该非婚生子女以其他继承人阻碍做亲子鉴定为由,请求法院推定该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被继承人郭金章死亡未留有遗嘱,其继承人开始法定继承其遗产。

二、郭某1起诉继承人至人民法院,主张其系被继承人郭金章的非婚生子女,依法应当享有继承权,并且请求法院委托进行亲子鉴定。一审法院同意并委托鉴定,但因郭某2等继承人拒绝配合而导致鉴定不能。法院认为,郭某1提供的医院住院病历、证人证言、遗嘱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郭金章非婚生子,且郭某2等拒绝鉴定,因此不能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故驳回郭某1之诉求。

三、郭某1不服并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应当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郭某1不服并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应当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再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以及鉴定等情况,郭某1无法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申请人郭某1请求进行亲子鉴定,而继承人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可否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在郭某1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为郭金章非婚生子的情形下,郭某1关于郭某2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其与郭金章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结合本案的判决,我们总结以下实务经验,以飨读者:

一、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同样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即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否认或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进行推定。如此规定,有利于定纷止争,促使双方通过鉴定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非婚生子女欲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同样也要适用司法裁判中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在本案中,郭某1 主张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并申请鉴定,但是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自关系存在。本案中虽然法院同意并委托了鉴定,但是由于郭某2 等继承人的不配合,亲子鉴定无法进行。因郭某1为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故请求法院适用该规则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需要提供“必要证据”来加以证明

在涉及到亲子关系的案件之中,“必要证据”成为各种法律关系与争议的核心问题。证据的有无、充分与否决定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样也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推定的适用。从当前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院通常采取了由原告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提供必要证据,而后再由被告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其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且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可基于证明责任的“盖然性”标准,来推定原告的诉求成立,即亲子关系存在。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必要证据”种类多样,法官对“必要证据”的标准把握不统一,由此常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在本案之中,当事人提供了医院证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但是并非当然具有证明力或证据能力。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的基础上,认定当前证据达不到“必要证据”的标准,因此法院并不能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院判决

以下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发表的意见:

一、本案郭某1以其系郭金章非婚生子为由主张对讼争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请求继承分割讼争房屋。讼争房屋原登记的所有权人系郭金章妻子吴秀珠,在吴秀珠去世后,郭金章、郭清霜、郭清霞在《房屋继承具结书》中明确表示放弃对讼争房屋享有的“继承权及所拥有的份额”,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郭金章自愿放弃对讼争房屋所拥有的份额有事实依据。此后,讼争房屋变更登记郭某2为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郭某2取得讼争房屋的权属,系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郭金章对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郭金章去世后,讼争房屋并不属于郭金章的遗产。郭某1关于讼争房屋系郭金章遗产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在郭某1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为郭金章非婚生子的情形下,郭某1关于郭某2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其与郭金章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郭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案件来源

郭某1、李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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