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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内如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全文】

  【案情】
  2014年5月20日,李四端向张三丰借款50000元(借期6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张三丰收执。王二丫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条上签字,并与张三丰约定连带保证期间为两年。借款到期后,李四端与王二丫均未还款。2016年11月15日,张三丰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李四端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保证人王二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4日以张三丰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按照原告张三丰撤诉处理。2018年5月,原告张三丰再次诉至法院,仍要求李四端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王二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审理中查明,法院在原告张三丰第一次起诉的案件中,未向李四端和王二丫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应诉材料。
  【争议焦点】原告张三丰在2016年11月1日的起诉是否产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主要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不产生。理由:原告张三丰起诉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案件属于按撤诉处理。法院立案受理后既未向被告李四端、王二丫送达起诉状副本,也未进行实体审理,故原告张三丰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并未在保证期间内实际到达被告王二丫。因此,应免除被告王二丫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产生。《担保法》第26条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可以准用《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原告张三丰提起诉讼即可视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理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保证期间与担保债权诉讼时效(以下简称保证时效)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见,保证期间和保证时效是衔接转换的关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期间作用消灭,保时效开始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丧失保证债权,且今后不可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程序。《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该法对于债权人具体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无明确规定,而各地法院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标准不一。关于该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目前仅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民二他字第32号)。在这份答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于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第二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作出明确解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从这份答复意见可以看出,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均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方式,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对“送达”的标准更为严苛。
  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准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如前所述,保证期间与保证时效相互衔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意味着保证期间的结束与保证时效的开始。债权人主张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点就是保证时效的起算点。如果我们将保证时效看做一个向前流驶的时间轴线,那么法律对这个轴线起点与中断点的“成立要件”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张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140条“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和第12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四、“提起诉讼”或者“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均可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方式,但是两种方式的要求和标准明显不同。在[2002]民二他字第32号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的方式未做具体要求,反而对“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的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同样地,《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对当事人自行主张权利的情形,均要求相关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而第12条规定“提起诉讼”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为要件。上述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显然是立法者的有意为之,体现了通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方式的优先性和权威性。回到概念本义,所谓诉讼时效不正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吗?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即表示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就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至于法院受理后何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副本以及是否实际审理则在所不问。
  【结论】张三丰2016年11月15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后,保证期间结束,保证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始计算两年。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施行,诉讼时效变为三年。因此,原告张三丰在2018年5月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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