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债务加入人应承担责任
【全文】

  【案情】

  2015年3月28日,经被告张某介绍,被告曹某向原告顾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载明“借条  今借到顾某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身份证:3206221962‥‥‥4337,借用期1年,月息1%。  借款人:曹某   2015.3.28  身份证号:3206221963‥‥‥4343”;2015年5月20日,被告曹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张某家催要,2015年7月5日,被告张某就上述300000元中200000元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自2016年至2020年每年给顾某壹万贰仟元,2021年至2024年每年壹万伍仟元,2025年至2028年每年贰万元”,原告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字同意。后被告张某未能按上述约定给付款项,被告曹某亦未能偿还款项,2017年5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审理中,被告曹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决,案涉300000元亦被认定为定罪金额。                                    【裁判】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按照还款计划履行偿还义务的主张能否成立?

  对此焦点,法院认为,刑事判决对财产部分虽然做出追赃或退赔处理,但刑事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不相竞合,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根据民事法律法规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本案曹某向原告顾某借款的行为虽被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但仅是对曹国珍的单方非法行为的认定,并不直接导致双方之间形成的具体的借贷合同当然无效,而被告张文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债权人即原告顾国建达成双方协议,承诺承担部分偿还责任,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系对其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某之间发生借款行为发生在2015年3月28日,曹某于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告张某于2015年7月5日自愿出具还款计划给原告,其在明知曹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分期偿还原告200000元,系并存的债务承担,非免责的债务承担,该债务承担的行为并不能因曹某的犯罪行为而当然无效,被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分期偿还部分债务,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行为亦得到原告顾某的认可,故张某应当按照还款计划承担义务。

  该判决作出后,被告张某提起上诉,后维持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涉合同的诈骗犯罪存在着有所牵连但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即诈骗行为与合同行为,而诈骗行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诈骗行为是单方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行为,刑法评价的是诈骗行为是否严重到触犯刑律需施以刑罚处罚的程度,民法评价的该行为是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即缔约的结果是否具有效力。所以,实践中,对于涉犯罪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按照民法的视角看待,不能简单的以刑罚思维取代,以单方的犯罪行为代替双方的合同行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案例丨借贷行为认定构成犯罪 担保人是否还需偿还欠款
【以案释法】未获资格有偿借贷违规操作合同无效
【干货】最高法院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要旨汇总(2001-2014)(下)
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刑民并行”的合理性分析
最高法对于民间借贷作出了司法解释!看这里,具体分析
巨额资金假过桥背后的虚假诉讼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